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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万石镇余庄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2-02-23 16:08:01    浏览次数:112810628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0803 生成日期 2022-02-23 公开日期 2022-02-2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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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李栋、陈国君两名执法人员在对万石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市万石镇余庄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万石镇余庄村的集体土地建造拆迁安置小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8902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8594农用地上建造的19184平方米安置房,21674平方米硬化场地;3.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600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36平方米农村道路、1198平方米坑塘水面、769平方米沟渠及586平方米田坎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308平方米公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417505元。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李栋、陈国君两名执法人员在对万石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市万石镇余庄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万石镇余庄村的集体土地建造拆迁安置小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8902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8594农用地上建造的19184平方米安置房,21674平方米硬化场地;3.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600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36平方米农村道路、1198平方米坑塘水面、769平方米沟渠及586平方米田坎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308平方米公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4175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