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兴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0582 | 生成日期 | 2022-02-08 | 公开日期 | 2022-02-0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 | 财政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资金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财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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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关于印发《宜兴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园区、街道)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宜兴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兴市财政局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6日
宜兴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用于支持农业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注重公平、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市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足额安排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配合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各镇(园区、街道)按程序规范操作,督促各镇(园区、街道)对上报面积等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汇总乡镇申报的农业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面积等相关情况,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按要求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对辖区内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有关申报主体对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等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镇(园区、街道)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宣传上级政策,汇总各村(社区)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村(社区)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汇总及公开公示,与镇(园区、街道)财政局做好信息核实工作,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牵头做好补贴资金的绩效自评价,做好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镇(园区、街道)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配合做好上级政策的宣传和基础数据的录入、更改工作,及时上报市财政局相关信息。按时发放补贴资金,并进行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绩效自评价。
第十一条 各村(社区)主要负责:摸清面积底数,组织登记造册,审核统计、汇总面积(金额)等相关数据,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及时上报镇(园区、街道)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相关信息。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做好补贴资金的绩效自评价,并配合上级各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补贴内容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依据、范围、标准、方式等按照上级出台的实施意见执行,具体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各镇(园区、街道)按市级实施方案负责发放,需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 发放流程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具体发放流程:相关村(社区)组织农户进行申报——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各镇(园区、街道)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面积、公示等情况并进行汇总上报——各镇(园区、街道)财政部门及时在一折通系统中录入应发放的农户信息——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面积并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市财政局依据拨付建议,确认发放金额并将补贴资金下拨至各镇(园区、街道)涉农资金专户——各镇(园区、街道)财政部门待收到资金并上报市财政确认后,直接在一折通系统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农户。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各资金补贴对象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绩效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补贴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建立财政、农业、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各环节监督,严肃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镇(园区、街道)财政、农业部门和申报补贴的主体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补贴资金。对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