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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中超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2-01-28 09:11:01    浏览次数:216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0421 生成日期 2022-01-28 公开日期 2022-01-2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文件下载
内容概况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张济烨、俞宏两名执法人员在对湖㳇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市中超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湖㳇镇洑西村的集体土地建造工棚、浇筑场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11056平方米湖父镇洑西村集体土地退还至宜兴市湖父镇洑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为: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道路、北至空地);2.没收非法在符合规划农用地上新建的4间总建筑面积460平方米的工棚及844平方米水泥场地;3.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农用地上新建的总建筑面积5494平方米的工棚,6432平方米水泥场地及其他地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26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4035元),对符合规划的83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8300元),对不符合规划的49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9940元),对不符合规划的946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14190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164175。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张济烨、俞宏两名执法人员在对湖㳇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市中超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湖㳇镇洑西村的集体土地建造工棚、浇筑场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11056平方米湖父镇洑西村集体土地退还至宜兴市湖父镇洑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为: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道路、北至空地);2.没收非法在符合规划农用地上新建的4间总建筑面积460平方米的工棚及844平方米水泥场地;3.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农用地上新建的总建筑面积5494平方米的工棚,6432平方米水泥场地及其他地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26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4035元),对符合规划的83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8300元),对不符合规划的49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9940元),对不符合规划的946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14190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164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