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宜兴市级销号实施办法(试行)》(宜政发〔2021〕278号)要求,现将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宜兴意见(问题36)整改情况予以公示。
一、督察反馈意见
至今,太湖一级保护区内仍有14家化工企业未关停到位,11家仍在生产,今年初发生的傲伦达“挥发酚污染事件”影响十分恶劣,事发后,市政府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承诺3月底彻底关停到位,但直至督察组检查时仍未“两断三清”。一些部门和乡镇对待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处理敷衍塞责。
二、整改目标
依据《江苏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太湖一级保护区内除省化治办明确可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江苏瑞佳化学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国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外,全部实现关闭退出或搬迁重组;完成中央督察交办信访件处理。
三、整改完成情况
已完成,具体情况为:
1、严格按照太湖一级保护区界定范围,进一步排查出14家化工生产企业。其中,明确需在2021年内关停的12家企业,目前,均已关停并通过验收。
2、已对中央省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进行“回头看”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能立行立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制定整改措施,加快落实整改。目前核查发现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公示时间为7天(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26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87987194。
宜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