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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宜兴意见(问题16)整改情况的公示
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2022-01-20 09:53:21 浏览次数: 570 字号:[ ]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宜兴市级销号实施办法(试行)》(宜政发〔2021〕278号)要求,现将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宜兴意见(问题16)整改情况予以公示。

一、督察反馈意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减化”工作弄虚作假,违规保留太湖一级保护区内化工企业,未切实督促化工企业关停到位,重点行业低挥发性原料替代工作推进不到位。

二、整改目标

       依据《江苏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太湖一级保护区内除省化治办明确可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江苏瑞佳化学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国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外,全部实现关闭退出或搬迁重组;完成无锡市下达的VOCs清洁原料替代任务。

三、整改完成情况

       已完成,具体情况为:

       1、严格按照太湖一级保护区界定范围,进一步排查出14家化工生产企业。其中,明确需在2021年内关停的12家企业,目前,均已关停并通过验收。

       2、邀请无锡专家对我市28家重点企业的替代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并出具专家意见,同时,对确因技术尚不成熟、自身经营异常等问题暂未完全实现清洁原料替代的企业,我局已致函宜兴生态环境局加强末端治理和日常监管,确保VOCs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为7天(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26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87987194。

 

 

宜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