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对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督查
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0218 | 生成日期 | 2022-01-13 | 公开日期 | 2022-01-1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市场,市场秩序,安全生产 | 分类词 | 商业,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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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无锡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对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督查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无锡市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7〕161号)精神,推动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各级政府、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近日,无锡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督察组对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
督查组听取了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汇报,查看了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台账,肯定了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取得的成绩,探讨了当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还存在的问题,并对下步工作开展提出了宝贵意见。
下一步,我市将积极推进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和效果,共同营造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解读
一、何为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公平竞争审查重要性
2016年4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对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全面部署。
三、审查对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四、审查标准
《意见》从四个方面明确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违反这些标准的政策措施,原则上不得出台。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二)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五)兜底条款
1.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2.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