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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保有关政策待遇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2-01-04 10:35:47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0013 生成日期 2022-01-04 公开日期 2022-01-0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医药管理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管理,调整,医疗,医保 分类词 经济管理,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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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经研究决定,现将居民基本医保有有关政策待遇调整如下: 1、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居民基本医保“三目录”中乙类自理比例调整为与职工基本医保一致,并与职工基本医保目录同步进行动态调整。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经研究决定,现将居民基本医保有关政策待遇调整如下:

  1、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居民基本医保“三目录”中乙类自理比例调整为与职工基本医保一致,并与职工基本医保目录同步进行动态调整。

  2、自2020年6月1日起,将纳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并可按规定另行收取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每次住院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置放的植入介入性材料,在4万元(含4万元)内的自理比例调整为30%,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每次住院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在1.5万元(含1.5万元)内的自理比例调整为30%,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3、自2020年10月1日起,将社区医疗机构的住院统筹支付比例由82%提高到90%,一级医疗机构由82%提高到85%,二级医疗机构由72%提高到75%,三级医疗机构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