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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流程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1-12-27 10:31:27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7050 | 生成日期 | 2021-12-27 | 公开日期 | 2021-12-2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医药管理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医院,中医,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卫生,行政事务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流程 |
一、特别扶助对象
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2011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人口科技[2011]67号)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提供鉴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村(社区)委会和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核并经公示后予以批准。
3、市卫生健康委将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对象统一汇总后报无锡市卫生健康委。
三、补助金额
自2018年1月1日起,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四、资格注销
(一)特别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特别扶助资格,停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1、死亡的;
2、治愈、康复的;
3、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二)注销程序
1、村(社区)委员会统计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
2、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注销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停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3、镇(街道)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报市卫生健康委。
五、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相关承担比例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执行。
六、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要求发放。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市卫生健康委提供的人员信息资料,按“实名制”要求,扶助金直接打入扶助对象帐户。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每年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