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流程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7049 | 生成日期 | 2021-12-27 | 公开日期 | 2021-12-2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医药管理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医院,中医,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卫生,行政事务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流程 |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一)奖励扶助对象限于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是指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
(二)凡已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含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双方有一方符合条件的,符合的一方即可享受,双方符合,双方享受。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实行年审制,凡符合奖励扶助规定条件的对象应在达到规定条件前一年的7月10日前提出领取奖励扶助金申请。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凡符合奖励扶助规定条件的对象应提出申请和填写《宜兴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连同申请和《申报表》一并交村(社区)。
(二)村(社区)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社区)依据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村(社区)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记录,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社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于每年8月5日前上报镇(街道)。
(三)镇(街道)初审并张榜公示。
镇(街道)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认真负责地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退还村(社区),由其转交申请人本人。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如无异议,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
(一)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死亡的;
2、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户口迁至外县(市)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后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
6、因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的程序。
1、村(社区)统计,并报镇(街道);
2、镇(街道)审核后予以注销。
四、奖励扶助金标准、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其亡故为止。本项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五保户”待遇等其他政策性优惠和补助。
(二)资金来源。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相关承担比例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执行。
(三)发放方式。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委托宜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直接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每年7月、1月各发放一次。奖励扶助金按月结算,即从奖励扶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当年当月开始发放奖励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