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流程情况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6963 | 生成日期 | 2021-12-23 | 公开日期 | 2021-12-2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 | 社会救助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救济,福利企业,行政 | 分类词 | 民政,行政事务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流程情况 |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和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无社会救助失信行为记录,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四)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根据调查、公示等情况提出书面确认意见。
对符合条件、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确认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等场所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示。
(五)低保金发放:对符合条件、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发放低保证,通过银行打卡按月社会化发放低保金。
联系人:宜兴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蔡水彬
电话:879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