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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流程情况

来源:市民政局    日期:2021-12-23 10:40:20    浏览次数:311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6963 生成日期 2021-12-23 公开日期 2021-12-2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 社会救助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救济,福利企业,行政 分类词 民政,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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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流程情况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和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无社会救助失信行为记录,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四)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根据调查、公示等情况提出书面确认意见。

  对符合条件、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确认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等场所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示。

  (五)低保金发放:对符合条件、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发放低保证,通过银行打卡按月社会化发放低保金。

  联系人:宜兴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蔡水彬

  电话:879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