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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困人员供养补助金发放流程情况
来源:市民政局
日期:2021-12-23 10:37:33
浏览次数:399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6961 | 生成日期 | 2021-12-23 | 公开日期 | 2021-12-2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 | 社会救助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救济,福利企业,行政 | 分类词 | 民政,行政事务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关于特困人员供养补助金发放流程情况 |
(一)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确认意见。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确认: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特困供养补助金发放:特困供养人员补助金通过银行打卡按月社会化发放。
联系人:宜兴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蔡水彬
电话:879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