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尊老金发放流程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6959 | 生成日期 | 2021-12-23 | 公开日期 | 2021-12-2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 | 养老服务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老龄问题,养老机构,行政 | 分类词 | 民政,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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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关于尊老金发放流程 |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更好地体现对高龄老年人的关爱,根据《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和《关于向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民福〔2011〕6 号、苏财社〔2011〕47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尊老金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且年龄在 80 周岁(含80 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第三条
尊老金发放标准为:80—89 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 50 元;90—99 周岁(含 90 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 100 元;100 周岁(含 10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 300 元。
第四条
尊老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一)80—99 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
(二)100 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尊老金发放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尊老金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六条
尊老金申领、审批程序:
(一)镇(街道)按季度提前上报市民政局符合尊老金发放的到龄老人名单。镇(街道)、社区(村)工作人员对每月符合发放条件的老年人(按照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准)逐个通知,老年人带好所需证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代办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本人去现场办理,如老人不方便本人去的情况,可委托亲属办理或工作人员上门办理,保证老人及时领取,维护老人享受尊老金的权益。
(二)社区(村)对申请对象的信息资料及人员健在情况进行采集审核后及时录入民政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留存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宜兴市老年人尊老金申请表》原件,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复印件各1份。
第七条
尊老金发放采取委托银行代发形式,到月享受、按月发放。
(一)对本市户籍但未及时申领的老年人,老人提出申请,核实情况后,从符合享受尊老金的当月补发其尊老金,“应补尽补”,补发情况应在申报时书面说明。
(二)尊老金特殊情况的发放,如死亡人员银行卡注销后无法成功拨付当月尊老金。镇(街道)每月按实际情况对应发未发金额做好登记,以银行打卡的形式发放给老人家属,同时留存好纸质证明材料,包括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家属签字、镇(街道)盖章)、死亡相关证明复印件等。若无法联系家属,尊老金无法拨付,退回的应发未发尊老金按照市镇比例退回。
(三)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对社区(村)每月初上报的《尊老金资金汇总表》、《尊老金新增、注销人员名单》进行审核确认,于每月10日前签字盖章上报市民政局。遇节假日或周末顺延。
第八条
市民政局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台帐,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凡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尊老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尊老金是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长寿补贴,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宜兴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顾益
电话:87975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