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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东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12-01 10:57:25    浏览次数:648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6458 生成日期 2021-12-01 公开日期 2021-12-0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文件下载
内容概况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张济烨、俞宏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张渚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东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张渚镇龙池村的集体土地建造工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883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宜兴市张渚镇龙池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至: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道路、北至空地);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341平方米建筑、455平方米硬化场地及其地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85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17160元),对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5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25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17410元。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张济烨、俞宏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张渚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东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张渚镇龙池村的集体土地建造工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883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宜兴市张渚镇龙池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至: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道路、北至空地);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341平方米建筑、455平方米硬化场地及其地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85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17160元),对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5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25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17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