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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矿山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 “3.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的公告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1-11-25 16: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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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6387 | 生成日期 | 2021-11-25 | 公开日期 | 2021-11-2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行政,工作制度,安全生产 | 分类词 | 行政事务,安全生产监管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2021年3月27日9时许,河南省矿山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在位于宜兴市丁蜀镇的宜兴市伟力碳素有限公司内进行行车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安装作业人员死亡。 |
2021年3月27日9时许,河南省矿山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在位于宜兴市丁蜀镇的宜兴市伟力碳素有限公司内进行行车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安装作业人员死亡。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未建立相应的机制对安装作业进行安全管理;二是未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三是对安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吊装和高处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河南省矿山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职,未能认真督促检查行车安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河南省矿山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