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互动交流
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法规文件及解读
关于印发《无锡市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无锡市民政局 时间:2021-11-24 16:03:32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6371 生成日期 2021-11-24 公开日期 2021-11-2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 养老服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老龄问题,养老机构,行政 分类词 民政,行政事务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无锡市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6日

  无锡市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无锡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锡政办发〔2020〕64号),进一步丰富养老服务供给,促进机构、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试点目的

  家庭照护床位是指依托有资质的为老服务机构,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为居家、需要照护服务的老年人上门提供“类机构”照护服务的养老床位,让有养老服务需求但因各种原因未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专业的照料服务,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服务对象

  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对象为有养老服务需求但因各种原因未入住养老机构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六十周岁及以上),其中低保、低收入、高龄、计划生育特殊扶助家庭老年人根据本人及其家属意愿,优先考虑。服务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失能等级评估,评估结果为中度、重度失能;

  具备家庭养老照护基础,家中有较为稳定的家庭照料者;

  老年人及其家属自愿参加试点服务,并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服务机构

  开展家庭照护床位的为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符合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要求;

  (二)已正常运营两年以上,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三)具有提供上门服务的专业团队,且相关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四)具备对老年人上门服务功能,并配有家庭照护床位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

  (五)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机构应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其他医疗机构签约,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政〔2021〕31号)要求,依法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为老服务机构向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开展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申请,长护险定点单位优先;经市(县)区民政部门(如提供医疗护理服务须会同级卫健部门)审核确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四、服务内容

  家庭照护床位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保健、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家庭照护增能、平台信息化等服务内容(详见附件1)。

  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定制个性化服务项目清单。每月累计服务时长原则上中度失能老年人不少于18小时,重度失能老年人不少于30小时。

  五、服务收费

  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收费在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的基础上,由服务机构自主合理定价,并报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六、服务设施

  市(县)区民政部门可组织相关机构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对老年人居家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和智慧居家养老产品,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

  鼓励对可移动设施设备采用租赁回收方式循环使用,降低用户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

  家庭成员有失能失智或重度残疾老年人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家庭等家庭照护床位适老化改造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锡民联发〔2020〕21号)执行。

  已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居家老年人中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半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家庭照护床位适老化改造补贴标准由各区结合辖区实际自行确定。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民政、卫健部门公布的试点服务机构名单选择适合的服务机构,并向服务机构提出设立家庭照护床位的申请;

  (二)评估:相关机构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评估老年人失能等级。服务机构上门访问,按照有效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身体情况、家庭照护状况及居室适老化情况,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认后,为老年人制定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计划;

  (三)签约: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认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计划后,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等内容;

  (四)登记: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服务机构日常收住老年人的流程,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照护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五)服务: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计划及服务协议,制定每月具体服务计划,并按时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六)跟踪: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七)终止:家庭照护床位出现以下情况即为终止:

  1.签约服务对象因住院、变更居住地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根据协议约定或经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协议;

  2.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3.签约服务机构被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照护服务;

  4.其他妨碍服务持续开展的情形。

  八、服务质量监管与控制

  (一)服务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服务中严格按照机构养老服务标准和医疗规范开展服务,服务时应当有家庭照料者在场。服务完成后及时听取老年人及家属的反馈意见。

  (二)服务机构应建立定期评价改进机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对服务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

  (三)服务机构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畅通服务对象的投诉渠道。

  (四)服务机构应当将家庭照护床位纳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做好数据的实时更新维护。

  (五)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质量的监管,对服务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抽查、评估。针对服务不到位或违法违规行为,对服务机构采取失信惩戒、限制领取补贴等措施。

  九、扶持政策

  家庭照护床位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服务机构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其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享受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费用,按照长护险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二)对开展家庭照护床位的为老服务机构,在承接政府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三)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服务机构为本市户籍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分别按每人每月160元、24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企业法人登记为老服务机构与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为老服务机构享受运营补贴政策,执行同样标准;事业法人登记为老服务机构不享受运营补贴政策。

  按照“先服务,后补贴”的原则,服务机构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满 3 个月后,在每季首月1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递交申请,提供服务协议、老人名册、户籍及身份证明等材料,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按季拨付。市级参照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分担比例对梁溪区给予奖补。

  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出台对家庭照护床位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家庭照护床位的扶持力度。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实事项目,作为破解当前养老服务领域痛点难点的重要抓手,制定工作方案,稳妥有序推进。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市(县)区民政、卫健、医保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对接,加大对家庭照护床位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机构规范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市(县)区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2021年家庭照护床位建设任务优先从长期护理保险上门护理服务对象中选择。下年根据上年试点情况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