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6237 | 生成日期 | 2021-11-18 | 公开日期 | 2021-11-1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城市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其他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机关,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情形描述 裁量幅度 1 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情形描述 | 裁量幅度 |
1 | 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500元罚款 |
二次以上 | 处以1000元罚款 | ||||
2 |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占地面积5㎡以下 | 处以500元罚款 |
占地面积5㎡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100元,上限3000元。 | ||||
3 |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占地面积5㎡以下 | 处以500元罚款 |
占地面积5㎡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100元,上限1000元。 | ||||
4 | 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100元罚款 |
二次以上 | 处以200元罚款 | ||||
5 |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 第一次 | 处以300元罚款 |
二次以上 | 处以500元罚款 | ||||
6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占地面积5㎡以下 | 处以2000元罚款 |
占地面积5㎡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400元,上限2万。 | ||||
7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占地面积10㎡以下 | 处以2000元罚款 |
占地面积10㎡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200元,上限2万 | ||||
8 | 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清洗机动车辆的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占地面积10㎡以下 | 处以200元罚款 |
占地面积10㎡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200元,上限2000元。 | ||||
9 | 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占地面积10㎡以下 | 处以200元罚款 |
占地面积10㎡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200元,上限2000元。 | ||||
10 | 在城市道路两侧从事车辆修理(清洗)、材料加工、殡葬服务、废品收购等经营活动产生垃圾,未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的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1000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5000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1万元罚款 | ||||
11 |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未履行主体责任造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混乱的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5辆以下 | 处以2000元罚款 |
5辆以上 | 增加1辆,罚款增加400元。 | ||||
12 | 机动车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影响市容,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 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 处以50元罚款 | |
13 | 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 | 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
第二次 | 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 ||||
14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或者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 | 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
第二次 | 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
15 | 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或者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的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1万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2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3万元罚款 | ||||
16 |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 第一次 | 个人处以0.5倍且不超过1000元罚款,单位处以0.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第二次 | 个人处以0.8倍且不超过1000元罚款,单位处以0.8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三次以上 | 个人处以1倍且不超过1000元罚款,单位处以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17 |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 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广告面积10㎡以下 | 处以1万元罚款。 |
广告面积10㎡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1000元,上限5万元。 | ||||
18 |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广告面积5㎡以下 | 处以500元罚款 |
广告面积5㎡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100元,上限5000元。 | ||||
19 | 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设置临时充气拱门、移动灯箱(柱)、撑牌、气球、卡通造型、旗幡、布幔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占地面积5㎡以下 | 处以500元罚款 |
占地面积5㎡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100元,上限5000元。 | ||||
20 | 未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广告面积5㎡以下 | 处以1000元罚款。 |
广告面积5㎡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200元,上限5000元。 | ||||
21 | 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以悬挂、张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 |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广告面积5㎡以下 | 处以2000元罚款 |
广告面积5㎡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400元,上限5000元。 | ||||
22 |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不符合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的 |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店招标牌面积5㎡以下 | 处以2000元罚款 |
店招标牌面积5㎡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400元,上限5000元。 | ||||
23 |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名称与营业证照、商标注册不相符的 |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店招标牌面积5㎡以下 | 处以2000元罚款 |
店招标牌面积5㎡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400元,上限5000元。 | ||||
24 |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的 |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店招标牌面积5㎡以下 | 处以2000元罚款 |
店招标牌面积5㎡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400元,上限5000元。 | ||||
25 | 因搬迁、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设置者不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未自行拆除店招标牌,恢复附着建(构)筑物原貌的 |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店招标牌面积5㎡以下 | 处以2000元罚款 |
店招标牌面积5㎡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400元,上限5000元。 | ||||
26 | 在25米以上建(构)筑物屋顶设置店招标牌的 |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店招标牌面积50㎡以下 | 处以5000元罚款 |
店招标牌面积50㎡以上 | 面积增加10㎡,罚款增加1000元,上限2万元。 | ||||
27 |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户外广告的 |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广告面积10㎡以下 | 处以5000元罚款 |
广告面积10㎡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500元,上限2万元。 | ||||
28 |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或者变相发布除自身宣传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的 |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广告面积10㎡以下 | 处以5000元罚款 |
广告面积10㎡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500元,上限2万元。 | ||||
29 | 店招标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户外广告的 |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店招标牌面积10㎡以下 | 处以5000元罚款 |
店招标牌面积10㎡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500元,上限2万元。 | ||||
30 |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者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自行整改的 |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户外广告(店招标牌)面积10㎡以下 | 处以2000元罚款 |
户外广告(店招标牌)面积10㎡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200元,上限5000元。 | ||||
31 |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未立即整改的 |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户外广告面积10㎡以下 | 处以5000元罚款 |
广告面积10㎡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500元,上限2万元。 | ||||
32 | 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的 | 《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处以二百元罚款。 | 处以200元罚款 | |
33 |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等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的 |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发送广告50份以下 | 处以5000元罚款 |
发送广告50份以上 | 增加1份,罚款增加100元,上限3万元。 | ||||
34 | 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非经营性张贴 | 处以300元罚款 |
经营性张贴 | 处以400元罚款 | ||||
涂写、刻画 | 处以500元罚款 | ||||
35 | 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背街小巷 | 处以100元罚款 |
次干道 | 处以150元罚款 | ||||
主干道、商业区 | 处以200元罚款 | ||||
36 | 乱倒垃圾、粪便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背街小巷 | 处以100元罚款 |
次干道 | 处以150元罚款 | ||||
主干道、商业区 | 处以200元罚款 | ||||
37 | 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背街小巷 | 处以100元罚款 |
次干道 | 处以150元罚款 | ||||
主干道、商业区 | 处以200元罚款 | ||||
38 | 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数量2个以下 | 处以100元罚款 |
数量2-5个 | 处以150元罚款 | ||||
数量5个以上 | 处以200元罚款 | ||||
39 | 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背街小巷 | 处以100元罚款 |
次干道 | 处以150元罚款 | ||||
主干道、商业区 | 处以200元罚款 | ||||
40 | 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5只(头)以下 | 处以100元罚款 |
5-10只(头) | 处以150元罚款 | ||||
10只(头)以上 | 处以200元罚款 | ||||
41 |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污染或占地面积5㎡以下 | 处以500元罚款 |
污染或占地面积5㎡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100元,上限3000元。 | ||||
42 |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 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m³以下 | 处以500元罚款 |
1m³以上 | 体积增加1m³,罚款增加500元,上限5000元。 | ||||
43 | 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5m³以下 | 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
5-10m³ | 施工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 | ||||
10m³以上 | 施工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
44 | 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运输单位车辆未密闭运输的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运输单位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背街小巷 | 处以5000元罚款 |
次干道 | 处以1万元罚款 | ||||
主干道、商业区或居住区 | 处以2万元罚款 | ||||
45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1m³以下 | 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
1m³以上 | 体积增加1m³,单位罚款增加1000元,上限3000元,个人罚款增加100元,上限200元。 | ||||
46 |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1m³以下 | 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
1m³以上 | 体积增加1m³,单位罚款增加1000元,上限3000元,个人罚款增加100元,上限200元。 | ||||
47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5m³以下 | 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
5m³以上 | 体积增加1m³,单位罚款增加1000元,个人罚款增加100元,上限3000元。 | ||||
48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m³以下 | 处以5000元罚款 |
5m³以上 | 体积增加1m³,罚款增加1000元,上限1万元。 | ||||
49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m³以下 | 处以5000元罚款 |
1m³以上 | 体积增加1m³,罚款增加5000元,上限5万元。 | ||||
50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m³以下 | 处以1万元罚款 |
1m³以上 | 体积增加1m³,罚款增加1万元,上限10万元。 | ||||
51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m³以下或者污染路面在100m以下 | 处以5000罚款 |
1m³以上或者污染路面在100m以上 | 体积增加1m³或者污染路面增加100m,罚款增加5000元,上限5万元。 | ||||
5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m³以下 | 处以5000元罚款 |
1m³以上 | 体积增加1m³,罚款增加5000元,上限2万元。 | ||||
53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m³以下 | 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
5m³以上 | 体积增加1m³,施工单位罚款增加2000元,上限10万元,建设单位、运输单位罚款增加1000元,上限3万元。 | ||||
54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m³以下 | 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
5m³以上 | 体积增加1m³,施工单位罚款增加2000元,上限10万元,建设单位、运输单位罚款增加1000元,上限3万元。 | ||||
55 | 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散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项 | 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污染路面在10m以下 | 处以500元罚款 |
污染路面在10m以上 | 面积增加1m,罚款增加100元,上限5000元。 | ||||
56 | 车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的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1000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3000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5000元罚款 | ||||
57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1m³以下 | 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
1m³以上 | 体积增加1m³,单位罚款增加5000元,上限5万元,个人罚款增加100元,上限200元。 | ||||
58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1m³以下 | 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
1m³以上 | 体积增加1m³,单位罚款增加5000元,上限5万元,个人罚款增加100元,上限200元。 | ||||
59 | 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在500元以下 | 处以500元罚款 |
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在500元以上 | 工程造价增加100元,罚款增加500元,上限3000元。 | ||||
60 |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环卫设施工程造价在500元以下 | 处以500元罚款 |
环卫设施工程造价在500元以上 | 工程造价增加100元,罚款增加500元,上限3000元。 | ||||
61 |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环卫设施工程造价在5000元以下 | 处以1倍罚款 |
环卫设施工程造价在5000元以上 | 处以2倍罚款 | ||||
62 | 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1个,单位5个以下 | 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
个人1个以上,单位5-10个 | 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 ||||
个人1个以上,单位10个以上 | 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 ||||
63 | 在建筑物、构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窗栏、晾衣架、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未保持整洁、完好的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背街小巷 | 处以500元罚款 |
次干道 | 处以800元罚款 | ||||
主干道、商业区 | 处以1000元罚款 | ||||
64 |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照明、通信、邮政、环境卫生、交通、广告等各类设施,未保持设施整洁、完好,设施产权或者管理人未及时整修、清理的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背街小巷 | 处以2000元罚款 |
次干道 | 处以5000元罚款 | ||||
主干道、商业区 | 处以1万元罚款 | ||||
65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等违法建设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处理。 | |
66 | 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处理。 | |
67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不拆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下 | 处以工程造价0.5倍罚款 |
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 | 处以工程造价1倍罚款 | ||||
68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开放式公园绿地、背街小巷或住宅区 | 处以损失费2倍罚款 |
次干道 | 处以损失费4倍罚款 | ||||
主干道、商业区 | 处以损失费5倍罚款 | ||||
69 | 擅自砍伐树木或者虽经批准砍伐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开放式公园绿地、背街小巷或住宅区 | 处以损失费2倍罚款 |
次干道 | 处以损失费4倍罚款 | ||||
主干道、商业区 | 处以损失费5倍罚款 | ||||
70 |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开放式公园绿地、背街小巷或住宅区 | 处以损失费2倍罚款 |
次干道 | 处以损失费4倍罚款 | ||||
主干道、商业区 | 处以损失费5倍罚款 | ||||
71 |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开放式公园绿地、背街小巷或住宅区 | 处以损失费2倍罚款 |
次干道 | 处以损失费4倍罚款 | ||||
主干道、商业区 | 处以损失费5倍罚款 | ||||
72 |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面积在5㎡以下 | 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
面积5㎡以上 | 面积增加1㎡,每平方米罚款增加100元,每平方米上限1000元。 | ||||
73 | 单位和个人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面积在5㎡以下 | 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
面积5㎡以上 | 面积增加1㎡,每平方米罚款增加100元,每平方米上限1000元。 | ||||
74 |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面积在10㎡以下 | 处以1000元罚款 |
面积在10㎡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100元,上限5000元。 | ||||
75 | 在城市绿化规划范围内非法开山采石、毁林种植、围湖造田、放牧狩猎、建坟立碑的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开放式公园绿地、背街小巷或住宅区 | 处以2000元罚款 |
次干道 | 处以4000元罚款 | ||||
主干道、商业区 | 处以5000元罚款 | ||||
76 | 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立杆竖牌、设置广告设施的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开放式公园绿地、背街小巷或住宅区 | 处以2000元罚款 |
次干道 | 处以4000元罚款 | ||||
主干道、商业区 | 处以5000元罚款 | ||||
77 |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开放式公园绿地、背街小巷或住宅区 | 处以2000元罚款 |
次干道 | 处以4000元罚款 | ||||
主干道、商业区 | 处以5000元罚款 | ||||
78 | 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花木的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开放式公园绿地、背街小巷或住宅区 | 处以100元罚款 |
次干道 | 处以150元罚款 | ||||
主干道、商业区 | 处以200元罚款 | ||||
79 | 向城市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害废水等废弃物的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开放式公园绿地、背街小巷或住宅区 | 处以100元罚款 |
次干道 | 处以150元罚款 | ||||
主干道、商业区 | 处以200元罚款 | ||||
80 | 在树木上缠绕绳索、钉钉、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的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开放式公园绿地、背街小巷或住宅区 | 处以100元罚款 |
次干道 | 处以150元罚款 | ||||
主干道、商业区 | 处以200元罚款 | ||||
81 | 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折种条、挖采中草药及野生种苗的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开放式公园绿地、背街小巷或住宅区 | 处以100元罚款 |
次干道 | 处以150元罚款 | ||||
主干道、商业区 | 处以200元罚款 | ||||
82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第一次 | 处以1万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2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3万元罚款 | ||||
83 |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第一次 | 处以1万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2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3万元罚款 | ||||
84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第一次 | 处以1万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2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3万元罚款 | ||||
85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面积5㎡以下 | 处以500元罚款 |
面积5㎡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500元,上限2万元。 | ||||
86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m以下 | 处以罚款1000元 |
50m以上 | 长度增加10m,罚款增加500元,上限2万元。 | ||||
87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5㎡以下 | 处以罚款500元 |
5㎡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500元,上限2万元。 | ||||
88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5㎡以下 | 处以罚款500元 |
5㎡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500元,上限2万元。 | ||||
89 |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5000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1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2万元罚款 | ||||
90 |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m以下 | 处以罚款1000元 |
50m以上 | 长度增加10m,罚款增加1000元,上限2万元。 | ||||
91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5000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1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2万元罚款 | ||||
92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面积5㎡以下 | 处以罚款500元 |
5㎡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500元,上限2万元。 | ||||
93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面积5㎡以下 | 处以罚款500元 |
5㎡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500元,上限2万元。 | ||||
94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m以下 | 处以罚款1000元 |
50m以上 | 长度增加10m,罚款增加1000元,上限2万元。 | ||||
95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5000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1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2万元罚款 | ||||
96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面积5㎡以下 | 处以罚款500元 |
5㎡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500元,上限2万元。 | ||||
97 |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面积5㎡以下 | 处以罚款500元 |
5㎡以上 | 面积增加1㎡,罚款增加500元,上限2万元。 | ||||
98 | 有关产权单位发现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未按照要求设置标志和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的 |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3处以下 | 处以3000元罚款 |
3处以上 | 增加1处,罚款增加1000元,上限1万元。 | ||||
99 | 烧、砸、轧、刮、污损城市道路的 |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5000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1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2万元罚款 | ||||
100 | 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的 |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5000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1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2万元罚款 | ||||
101 | 在桥洞内设置建(构)筑物的 |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5000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1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2万元罚款 | ||||
102 | 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挖掘取土、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作业等影响桥梁功能和安全活动的 |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5000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1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2万元罚款 | ||||
103 | 擅自改变临时道路占用许可用途或者转让的 |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5000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1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2万元罚款 | ||||
104 | 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上修筑出入通道口的 |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5000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1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2万元罚款 | ||||
105 | 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 |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5000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1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2万元罚款 | ||||
106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5000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1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3万元罚款 | ||||
107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背街小巷或住宅区 | 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1万罚款。 |
主干道 | 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单位处以2万罚款。 | ||||
商业区 | 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单位处以3万罚款。 | ||||
108 |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背街小巷或住宅区 | 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1万罚款。 |
主干道 | 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单位处以2万罚款。 | ||||
商业区 | 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单位处以3万罚款。 | ||||
109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背街小巷或住宅区 | 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1万罚款。 |
主干道 | 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单位处以2万罚款。 | ||||
商业区 | 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单位处以3万罚款。 | ||||
110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背街小巷或住宅区 | 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1万罚款。 |
主干道 | 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单位处以2万罚款。 | ||||
商业区 | 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单位处以3万罚款。 | ||||
111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背街小巷或住宅区 | 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1万罚款。 |
主干道 | 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单位处以2万罚款。 | ||||
商业区 | 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单位处以3万罚款。 | ||||
112 |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背街小巷或住宅区 | 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1万罚款。 |
主干道 | 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单位处以2万罚款。 | ||||
商业区 | 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单位处以3万罚款。 | ||||
113 | 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次干道及背街小巷 | 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
主干道、商业区 | 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 ||||
医院、学校、居民区等及其附近 | 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 | ||||
114 |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次干道及背街小巷 | 处以500元罚款 |
主干道、商业区 | 处以1000元罚款 | ||||
医院、学校、居民区等及其附近 | 处以2000元罚款 | ||||
115 | 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清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工业、商业、灌溉用水区 | 处以100元罚款 |
风景名胜区、养殖区、饮用水源地 | 处以200元罚款 | ||||
116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2m³以下 | 处以罚款2000元 |
2m³以上 | 体积增加1m³,罚款增加500元,上限2万元。 | ||||
117 |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 |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公园、绿地内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罚款。 |
次干道两侧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 ||||
主干道、居民居住区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罚款。 | ||||
118 | 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业、商业、灌溉用水区 | 处以5万元罚款 |
风景名胜区、养殖区 | 处以10万元罚款 | ||||
饮用水源地 | 处以20万元罚款 | ||||
119 | 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十项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超标50%以下 | 处以1000元罚款 |
超标50%-100% | 处以3000元罚款 | ||||
超标100%以上 | 处以5000元罚款 | ||||
120 | 施工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在禁止作业的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的 |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300元罚款 |
二次以上 | 处以500元罚款 | ||||
121 | 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排放的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300元罚款 |
二次以上 | 处以500元罚款 | ||||
122 | 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禁止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 |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300元罚款 |
二次以上 | 处以500元罚款 | ||||
123 | 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的 |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300元罚款 |
二次以上 | 处以500元罚款 | ||||
124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的 |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五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第一次 | 处以1万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3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5万元罚款 | ||||
125 |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区等,未经批准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3000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5000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1万元罚款 | ||||
126 | 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处以二十元罚款。 | / | 处以罚款20元 |
127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管理规定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十八项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
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 当事人不在场 | 处以50元罚款 |
当事人在场但拒绝驶离 | 处以200元罚款 | ||||
128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2.《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二条 |
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事先不知道禁放规定而在全天候禁放区域范围(全天候禁放场所范围和特殊情形除外)燃放烟花爆竹的 | 个人处以300元罚款,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 |
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禁放规定而在全天候禁放区域范围(全天候禁放场所范围和特殊情形除外)燃放烟花爆竹的 | 个人处以400元罚款,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4000元罚款。 | ||||
经现场劝阻拒不立即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在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范围或特殊情形燃放烟花爆竹的 | 个人处以500元罚款,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 | ||||
129 | 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 |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 第一次 | 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
二次以上 | 收缴犬只,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 ||||
130 | 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 第一次 | 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
二次以上 | 收缴犬只,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 ||||
131 | 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 第一次 | 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
二次以上 | 收缴犬只,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 ||||
132 | 在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段遛犬的 |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 第一次 | 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
二次以上 | 收缴犬只,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 ||||
133 | 不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的 |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100元罚款 |
二次以上 | 处以200元罚款 | ||||
134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面积10㎡以下 | 处以1万元罚款 |
面积10㎡以上 | 增加1㎡,增加罚款1000元,上限5万元。 | ||||
135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m³以下 | 处以1万元罚款 |
10m³以上 | 增加1m³,增加罚款1000元,上限5万元。 | ||||
136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种植面积10㎡以下 | 处以1000元罚款 |
面积10㎡以上 | 增加1㎡,增加罚款100元,上限5万元。 | ||||
137 | 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 |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圈圩面积10㎡以下 | 处以1000元罚款 |
面积10㎡以上 | 增加1㎡,增加罚款100元,上限5万元。 | ||||
138 | 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 |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一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面积10㎡以下 | 处以1000元罚款 |
面积10㎡以上 | 增加1㎡,增加罚款100元,上限5万元。 | ||||
139 |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 建筑面积10㎡以下 | 处以1万元罚款 |
面积10㎡以上 | 增加1㎡,增加罚款1000元,上限10万元。 | ||||
140 | 在行洪、排涝、输水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的 |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500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800元罚款 | ||||
第三次 | 处以1000元罚款 | ||||
141 | 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5000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1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3万元罚款 | ||||
142 | 未经许可从事货运经营的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处以3万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处以5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处以10万元罚款。 | ||||
143 | 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员不按照确定的班次和时间营运的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暂扣从业资格证件十日以下处罚。 | 第一次 | 处以500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800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1000元罚款,并暂扣从业资格证件十日。 | ||||
144 | 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员强行拉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1000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2000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3000元罚款 | ||||
145 | 未经批准,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 |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面积10㎡以下 | 处以1000元罚款 |
面积10㎡以上 | 增加1㎡,增加罚款100元,上限5000元。 | ||||
146 | 室外食品摊贩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 |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一次 | 处以100元罚款 |
二次以上 | 处以200元罚款 | ||||
147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街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室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1000元罚款 |
第二次 | 处以5000元罚款 | ||||
三次以上 | 处以1万元罚款 | ||||
148 | 未经批准在广场、街头空地以及其他非固定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 | 处以违法所得8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处以5万元罚款。 |
占地面积10-50平方米 | 处以违法所得9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处以8万元罚款。 | ||||
占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 | 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处以10万元罚款。 | ||||
149 | 未经批准,在室外从事书刊零售、出租、展销等业务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 处以经营额5倍罚款(经营额1万元以上),处以2万元罚款(经营额不足1万元)。 |
第二次 | 处以经营额8倍罚款(经营额1万元以上),处以4万元罚款(经营额不足1万元)。 | ||||
三次以上 | 处以经营额10倍罚款(经营额1万元以上),处以5万元罚款(经营额不足1万元)。 | ||||
150 | 未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室外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 |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 第一次 | 没收相关物品,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处以经营额1倍罚款。 |
第二次 | 没收相关物品,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处以经营额3倍罚款。 | ||||
三次以上 | 没收相关物品,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处以经营额5倍罚款。 | ||||
备注:1、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必须遵照法定程序; 2、本表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面积、体积、长度不是整数的,以该数后一位整数确定处罚标准; 3、对于以次数作为罚款数额衡量标准的,如果违法行为涉及的面积、体积、长度等数值较大的,视情节提高处罚标准; 4、对于以面积、体积、长度等作为罚款数额衡量标准的,如果存在二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实施累进式执法,视情节提高处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