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6158 | 生成日期 | 2021-11-10 | 公开日期 | 2021-11-1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卫生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医疗,医保,政府信息,公开 | 分类词 | 卫生,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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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随着10月25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运行,宜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进一步与无锡市实现统一。近日,市融媒体中心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门诊待遇、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等级,以及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均有了调整。 |
随着10月25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运行,宜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进一步与无锡市实现统一。近日,市融媒体中心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门诊待遇、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等级,以及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均有了调整。
按照《无锡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过渡办法》相关要求,根据宜兴市实际,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运行后,该市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为与普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等级也与职工基本医保统一。
与此同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门诊待遇方面的政策也有较大调整。第一,扩大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范围。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年度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限额400元。第二,对于恶性肿瘤(放化疗)、丙肝、重症尿毒症、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参保居民,凭确诊的相关诊断证明资料至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后,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且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视作住院,由医保基金按住院规定支付,纳入年度最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20万元)。第三,矽肺、I型糖尿病、耐多药肺结核、帕金森氏综合征、甲旁亢、系统性红斑狼疮病种不再新增登记。原登记为矽肺、I型糖尿病、耐多药肺结核、帕金森氏综合征、甲旁亢的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原登记为恶性肿瘤(辅助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第四,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抢救并转入住院,或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住院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