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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废止)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1-11-08 15:17:17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6128 | 生成日期 | 2021-11-08 | 公开日期 | 2021-11-08 |
文件编号 | 宜政发〔2021〕21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废止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房屋,社会保障,公开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民政,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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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宜政发〔2021〕218号市政府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
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21〕218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08]177号)等文件的精神,更好地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现就做好2021年度我市住房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
2021年度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条件调整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500元以下,且人均房屋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021年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为:宜兴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4100元以下,且人均房屋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三、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2021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为:宜兴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4100元以下,且人均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
四、本通知未提及的关于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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