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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兴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宜兴市民政局 时间:2021-10-11 10:16:02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7709 生成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 养老服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老龄问题,养老机构,行政 分类词 民政,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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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现对《宜兴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宜兴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意见》起草依据、主要内容和特点等作简要说明。 一、《意见》的起草依据 1、当前我市老年人口情况。截止2020年底,我市总人口107.58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老人32.73万人,占比30.4%;70周岁以上老人17.03万人,占比15.83%;80岁以上老人5.14万人,占比4.78%,是一个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县级市。

  现对《宜兴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意见》起草依据、主要内容和特点等作简要说明。

  一、《意见》的起草依据

  1、当前我市老年人口情况。截止2020年底,我市总人口107.58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老人32.73万人,占比30.4%;70周岁以上老人17.03万人,占比15.83%;80岁以上老人5.14万人,占比4.78%,是一个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县级市。

  2、我市老人养老模式选择现状。当前,全国养老模式基本上为“9073”模式,即90%的老年人由家庭自我照顾,7%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3%享受机构养老服务。目前,我市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约3500人,占全市老年人口数约1%,由此反映出当前乃至相当长时间内我市老人选择养老方式的趋向是居家养老。

  3、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养老事业,出台文件、配套奖补资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建设,上级多个文件也强调了新建小区要按照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但由于缺乏专项性的文件支撑,在实际操作中规划、住建、民政等部门无法在前置审批、竣工验收等环节刚性把握新建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建面积、具体点位,使用监管、产权归属也不清晰,致使上级要求流于形式,村(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保障不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难以有效展开。一是标准化场所覆盖率低,服务半径小。目前,全市96个社区、213个村共有3A级以上标准化站点209个(其中社区中建有功能室齐全的中心站点83个、村中建有功能室齐全的站点126个),标准化站点覆盖率69%,标准化站点占比相对较低。同时,由于村撤并及新小区的开发,村(社区)管理范围变大,目前一般情况下村(社区)只建有1个相对集中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只能为附近居民提供服务,偏远区域群众则难以享受服务,服务辐射半径相对较小。二是场所欠缺,服务难以正常开展。相当一部分村(社区)站点由村现有闲置老旧房屋改建而成,不但面积配备不足,且内部设施设备简陋,还存在与村(社区)办公管理用房、物业用房、老年活动室等场所合并使用情况,服务保障能力不足。三是功能室配置不合理,作用发挥不明显。目前,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站点要全面提质增效,赋予新的服务保障功能。但现有站点由于功能室配置不合理、服务不健全,往往只能提供精神娱乐、日间照料等简单的为老服务项目,对于助餐、助医、助洁、生活照料等高层次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无场地也无能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应有的为老需求服务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4、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养老用房政策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对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养老用房有明确规定:如《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指出“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第二十一条指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区的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经建成的住宅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户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挪作他用。”;《无锡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锡政办发〔2016〕246号)“主要发展目标”指出“新建和已建住宅区分别按照每百户20~30平方米和15~20平方米标准配套齐全养老服务用房。”;《无锡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锡政办发〔2020〕64号)第二项“优化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指出“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小区养老设施移交政府后,无偿或低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老旧改造小区通过政府回购、租赁等举措补上养老设施欠账。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在编制或修改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时予以完善。”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以专项文件形式明确新建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标准、配建设计标准、验收要求、产权归属等,进一步保障居家和社区养老用房需求,切实以改革服务为抓手,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新建的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等各类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面积要求,建筑设计标准。

  2、明确养老服务用房在规划设计的具体位置,并注明建筑面积;明确分期开发地块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应该安排在首期建设。

  3、明确市民政部门、市发改部门、市行政审批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住建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方面的权限职责,以及相关验收要求。

  4、明确镇(街道)为新建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产权归属。

  三、《意见》的主要特点

  1、突出配建标准。《意见》明确:新建住宅小区按每100户不低于30平方米(套内面积)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足100户的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套内面积)配建,100-300户,按照不低于60平方米(套内面积)配建,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2/T 1644-2010)(江苏省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宜靠近广场、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建设在地面一层、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存储源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内部应通水、通电、通网络。

  2、突出部门联动。《意见》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突出市民政部门、发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住建部门、镇(街道)等在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方面的协同配合。

  3、突出产权归属。《意见》指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属于公共服务配套用房,不动产所有权归所在地镇(街道),专房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