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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1年8月9日-9月13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1-09-18 10:01:37    浏览次数:121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4993 生成日期 2021-09-18 公开日期 2021-09-1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医药管理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医院,医疗,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卫生,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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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1年8月9日-9月1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宜兴市张渚镇吴宝忠皮肤病诊所

宜卫医罚〔2021〕第13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2021年8月16日,宜兴市张渚镇吴宝忠皮肤病诊所,1.在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暂停诊所、门诊部诊疗服务的通告》(第37号)2021年8月4日发布后,于2021年8月7日至8月16日仍在营业。2.医疗废物放置于红色生活垃圾桶内。3.主要负责人吴宝忠在无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情况下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氨曲南。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警告;罚款;其他-通报批评

1、警告;2、罚款人民币8000元;3、通报批评

0.800000

2021/09/13

2021/09/28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吴宝忠

宜卫医罚简〔2021〕第70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

2021年8月16日吴宝忠1.在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要求停诊的情况下仍然开展诊疗活动;2、处方书写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警告

警告

 

2021/09/13

2021/09/28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