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21〕104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5-21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1日
宜兴市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若干政策
(试行)
为贯彻落实我市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推动我市融入太湖湾科创带建设,打造宁杭生态经济带新兴中心城市和苏浙皖交界区域性中心城市,有效发挥各类投资基金服务我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对象条件
1、本政策中所称的投资基金包括基金投资企业和基金投资管理企业。基金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在宜兴市注册登记,对非上市企业进行基金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基金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在宜兴市注册登记,发起设立、受托管理基金投资企业的企业。
2、申请扶持的投资基金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且规范运作。
3、公司制基金投资企业的实缴到位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合伙制基金投资企业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应不低于3000万元,基金投资管理企业实际管理基金规模应不低于5000万元。
二、落户奖励
在本市新注册设立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到账资金)达1亿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1%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当年度实际募集到账资金达1亿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募集到账资金0.5%比例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同一机构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注册后增资且运营规范的基金投资企业,参照以上奖励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到位注册资本(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高一级出资金额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对存量基金投资企业增资的,参照新设基金投资企业奖励标准,对增资部分给予奖励。
三、办公用房补贴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注册设立投资基金,其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自设立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新注册设立、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投资基金,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且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并持续实地经营满3年的,按照购房价格最高1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助。
购房补贴三年内分期兑付(比例4:3:3),期间投资基金达到高一级购房补贴条件的,补贴奖励差额部分。企业先租后买的,购、租房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四、引资投资奖励
对通过投资基金招引、投资入股并落户我市的,符合宜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且投资满一年的,按其实际股权投资额1%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资基金投资入股宜兴市本地企业的,按其实际股权投资额0.5%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地方贡献奖励
对符合本政策申报条件的基金投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第1-3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100%的标准给予奖励,第4-6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符合本政策申报条件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第1-3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100%的标准给予奖励,第4-6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50%的标准给予奖励。第7年起,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对于企业地方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实现增长的,再按照新增部分50%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六、人才奖励政策
对符合本政策申报条件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其税前工资薪酬10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金融人才,按照其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100%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金融人才,优先推荐申报上级或本级相关人才政策。
七、其他相关事项
1、享受本政策落户开办奖励、购房补贴等相关奖励资金的基金投资机构,签订内部协议,承诺10年内不迁离宜兴。若迁离,应退还前期所享受的奖励。
2、投资基金符合“关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宜兴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政策意见”、“财税收入稳增长政策意见”、“关于深化‘陶都英才’工程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陶都英才”政策的若干补充意见”等奖励条件的,享受相应奖励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对宜兴市基金投资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基金投资事项,报市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优惠政策。
4、市财政、市镇国企出资部分不列入奖励范围。
5、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