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03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宜兴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1-09-01 15:23:20   [        ]     
文号 宜政办发〔2021〕28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5-19
文件类别 意见
文件状态 正在执行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及时救助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25号)及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417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负责原则,配合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市级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向市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市级政府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我市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我市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强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卫健部门管理。基金管理办法由卫健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基金监管。由卫健、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成立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管基金运行。基金实行专项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具体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虽然身份明确但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以及由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经人民政府认定或者由卫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伤病患者。身份明确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是指我市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低收入人口家庭成员(低收入人口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家庭。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实与计算,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施行紧急医疗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支付范围:1.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医疗费用。3.政府明确由财政负担的急救医疗费用。其中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伤病患者应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认责任方、医疗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责任,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明确的支付责任安排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支付程序: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民政深度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我市卫健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财政、医保等部门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和施行时间等。

    四、疾病应急救助的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

1.卫健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会同相关部门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2.财政部门: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政府专项管理,加强监督。会同卫健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集、支付、监管等工作。

3.医保、人社部门:按规定协助卫健部门核实救助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相关情况,做好医保政策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4.民政部门: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

5.公安部门: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对未履行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2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急救费用按程序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补偿,并实行专账管理。

3.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4.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2编制基金预决算,由同级财政、卫健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

3.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用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机制,强化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要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民生服务水平。

(三)创新探索,确保长效。各有关单位要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急需救助的困难患者及时得到救治。

附件:1.关于做好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关于下发宜兴市疾病应急救助申请与办理流程的通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19

 


附件1:

关于做好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学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2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7号)、《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医〔201473号)、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4174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司其职,加强协调,积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政府专项管理,并加强监督。

各级卫健行政部门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医保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委托通过医保管理信息平台核查企业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工伤保险等参保和支付情况。

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对患者所提供身份、地址信息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由救治医疗机构提供给该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查,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托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积极协助核查,并及时反馈。涉及交通事故、治安(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患者及责任人的身份信息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由救治医疗机构提供给负责调(侦)查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核查,相关办案部门应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救治医疗机构。

民政部门协助医疗机构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审核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应急救助申请人,经其家庭授权,医疗机构向民政部门提交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经民政部门核实,将核实结果反馈至医疗机构。

医保和人社部门协助核查应急救助对象基本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参保和支付情况。

二、建立管理组织,规范基金申请程序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医疗、药学、护理、影像、检验、财务、监察、医保、信息等管理部门及临床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并由院领导担任主任。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各临床科室提交的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组织定期召开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提交到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等。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对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不明无力缴费的患者进行及时救治,并定期向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出基金申请支付。医疗机构对自行前往或公安机关、群众送至医疗机构就诊又确需实施医学应急救治的患者,如无法缴纳急救费用的,在实施医学应急救治之后,应当如实登记患者的居民身份证信息。患者未携带居民身份证的,要详细询问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并认真做好记录。对患者拒绝或无法提供身份信息的,以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处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执行每年两次核销制度。医疗机构每年度720日前完成本年度1月至6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申请,下一年度1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7月至12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按照相应时段未发生该项费用处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每年725日和125日前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救治的情况摘要及诊断证明;《宜兴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附件1);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提供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籍的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证明复印件等;医疗费用清单;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申请救助基金证明等材料。

三、指定经办机构,严格基金审核支付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委托宜兴市医学会承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工作,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接受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审核、依法开展募捐、开展调查研究等工作。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要按照标准,严格及时审核,并快速支付基金。在收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5日内,要按照急危重伤病诊疗规范、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关于印发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组织完成审核工作。审核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条件;医疗费用是否真实、合理。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在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对于经审核符合救助基金支付规定的,经卫健部门医政科、财务科审核后,由卫健部门财务科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财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将应急救助资金及时拨付。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卫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经办管理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基金的申请、审核、支付、核销等工作。卫生健康委员会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基金运行接受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审计部门等的监督,并做好相关救助信息的公示。申请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1.《宜兴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

2.《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统计表》

附件1-1:

 

宜兴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申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患者照片)

 

身份证号

 

入院日期

 

所住科室

 

住院号

 

疾病诊断

 

出院日期

 

申请救助金额(元)

大写:                                  小写: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贫困证件及编号

 

是否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

 

申请救助理由

 

病情摘要

 

 

 

 

 

 

主管领导(签字):            主管医师(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

核查结果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民政部门

核查结果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

核查结果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医保部门核查

结果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卫健行政部门

核查结果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联系电话:                                      

 

 

附件1-2:

 

宜兴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统计表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患者姓名

年龄

性别

诊断

救助医疗机构

救助类别

患者总费用

申请基金支付费用

基金实际支付金额

身份不明

无力支付

突发事件

 

 

 

 

 

 

 

 

 

 

 

 

 

 

 

 

 

 

 

 

 

 

 

 

 

 

 

 

 

 

 

 

 

 

 

 

 

 

 

 

 

 

 

 

 

 

 

 

 

 

 

 

 

 

 

合计

 

 

 

统计时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度基金总金额:

 

 

其中:中央财政拨款:

 

省级财政拨款:

市级财政拨款:

募集金额:

 

 

附件2

 

关于下发宜兴市疾病应急救助申请与

办理流程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医院、急救中心、医学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做好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本市疾病应急救助申请与办理流程通知如下:

一、疾病应急救助申请

各相关医院负责收集汇总本院各临床科室提交的救助基金申请材料,并填写《宜兴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定期组织召开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提交到医学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办公室初审。申请受理工作每年2次,分别为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二、疾病应急救助办理

(一)医学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办公室受理

医学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学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市相关医院上交的救助基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分别报送市公安局行政服务窗口、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科、市医保局医保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财务科申请拨款,并将确认材料妥善保管。

(二)公安局审核

公安局行政服务窗口接到市医学会办公室报送的市属医院疾病应急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对患者是否具有本市户籍进行审核,并核查其是否涉及交通事故、治安(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对患者及责任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后盖章,并及时将情况反馈至医学会办公室。

(三)民政局审核

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科接到市医学会办公室报送的市相关医院疾病应急救助申请材料后,审核患者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程度以及是否属于低保对象等信息,并将核实结果确认盖章后,汇总后反馈至医学会办公室。

(四)人社局、医保局审核

市人社局、医保局接到市医学会办公室报送的市相关医院疾病应急救助申请材料后,应负责核查疾病应急救助申请人是否具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类保险,并及时将情况反馈至医学会办公室。

(五)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与拨款

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负责审核医学会办公室不能确定的疾病就治范围、诊疗过程及治疗是否规范等;医政科、财务科负责对申请单位、经办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财务科会同财政部门核准并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附件:疾病应急救助申请与办理流程图


附件:

疾病应急救助申请与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