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02期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市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1-08-31 10:21:16   [        ]     
文号 宜政办发〔2021〕17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3-24
文件类别 意见
文件状态 正在执行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宜兴市委办公室、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发202026号)要求,规范我市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现就建立市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于突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职能,按照分工科学、权责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以加强镇(街道)和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为重点,规范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厘清职责边界

镇(街道)与业务主管部门要围绕建立健全市镇(街道)之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已赋予镇(街道)为由拒不履行监管职责;要积极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各镇(街道)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

(一)理顺层级关系

1、镇(街道)与业务主管部门

各镇(街道)在镇(街道)区域范围内承接赋权事项,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根据赋权范围,提供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积极研究制定与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会同属地镇(街道)协调基层执法行动,组织跨区域、重大执法行动。

2、镇(街道)与相关部门派驻执法机构

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市相关部门派驻镇(街道)的执法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纳入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体系。各镇(街道)负责派驻执法队伍的统一考核、统一管理,加强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辖区内各派驻机构和执法力量,完善执法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实施区域内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

(二)加强执法协作

业务主管部门要和各镇(街道)加强沟通,强化执法协作,建立健全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监管漏洞。

1、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与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管理信息提供给各镇(街道),及时转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执法解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各镇(街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及时书面抄告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属地镇(街道)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执法协作文书。业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执法协作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认定、鉴定或咨询意见;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派员现场处置;需技术鉴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属地镇(街道)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可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商讨对策,联合执法。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建议,采取有效措施。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工作,需要属地镇(街道)参与的,应向属地镇(街道)出具书面通知。情况紧急的也可先电话通知,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3、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在赋权初期,业务主管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的形式,指导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镇(街道)需要业务指导的,业务主管部门应采取上门辅导、座谈、咨询等方式,指导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正确使用执法设备,熟练掌握相关技能。业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检验、检测等必需的技术保障,为镇(街道)开展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三、建立工作制度

1、建立案件移送协调协作制度。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权限下放前已结案事项,相关案件资料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

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下放后,应与镇(街道)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案件移送应以业务主管部门、镇(街道)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应确定负责办理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的具体联系部门及联系人,相互配合,并定期沟通案件进展和处理情况。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移送的案件应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书面移送。

赋权后,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或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镇(街道)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因调查核实等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移送期限的,应事先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但移送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或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制止,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受移送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单位受理情况;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得再行移送。

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重大疑难违法行为,需移送业务主管部门的,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2、建立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制度。对于涉及赋权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适用首问负责制,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但明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能、并征得受移送方同意的,应告知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镇(街道)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镇(街道)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及时立案调查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需要移送的,以及主要涉及管理问题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送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业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及时立案调查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需要移送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送属地镇(街道)处理。

3、建立执法案件协调会商制度。各镇(街道)与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协调会商制度,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会商研讨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主体、程序、权限等业务问题,协商解决监管、处罚有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专题研究案情,组织协调推进联合执法。

协调会商形式可分为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例行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专题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参加对象为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有关业务人员,并可视情邀请市司法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单位应贯彻落实会议纪要有关要求。

4、建立“两法”衔接制度。建立镇(街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属地镇(街道)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属地镇(街道)应依法强制执行或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职责分工争议协调制度。业务主管部门与镇(街道)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按照《宜兴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处理。

四、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镇(街道)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摆上突出位置,深入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2、狠抓工作落实。镇(街道)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镇(街道)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社会治理多种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3、强化执法监督。要强化对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责任的刚性约束,制定并落实镇(街道)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责任追究制度,将镇(街道)和业务主管部门协作配合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内容。对部门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拒不履行业务指导、技术支撑、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义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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