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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1年7月12日-8月1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1-08-02 11:04:37    浏览次数:112806402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3960 生成日期 2021-08-02 公开日期 2021-08-0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医药管理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医院,医疗,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卫生,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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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1年7月12日-8月1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宜兴市广娟口腔有限公司

宜卫医罚〔2021〕第12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2021年5月25日,宜兴市广娟口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在灭菌包外标注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3000元

1.300000

2021/07/30

2021/08/14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平安门诊有限公司

宜卫传罚〔2021〕第10号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2021年6月1日,宜兴平安门诊有限公司,已灭菌的无纺布包装的牙科器械工具盒,外包装上未见灭菌日期、失效日期、消毒人姓名等信息;两件医用灭菌包装平面卷袋,无标签,未注明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罚款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0.500000

2021/07/30

2021/08/14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高塍镇微笑口腔门诊部

宜卫传罚〔2021〕第11号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2021年5月28日,宜兴市高塍镇微笑口腔门诊部在医疗器械灭菌操作过程中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灭菌物品包装袋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0.200000

2021/07/30

2021/08/14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新庄街道周毓敏口腔诊所

宜卫医罚〔2021〕第1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三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2021年5月27日,宜兴新庄周毓敏口腔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对损伤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并存放于防锐器穿透的密闭容器内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元

1.200000

2021/07/30

2021/08/14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