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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莫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07-26 16:14:58    浏览次数:113328466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3872 生成日期 2021-07-26 公开日期 2021-07-2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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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李伟、魏从党两名执法人员在对西渚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莫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西渚镇白塔村的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及构筑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32平方米土地至西渚镇白塔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道路,南:空地,西:空地,北:水塘);2.没收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土地上建造的100平方米房屋及53平方米硬化场地(含木质栈道面积17平方米);3.限期15天内拆除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土地上的275平方米硬化场地(含木质栈道140平方米)及占地8平方米构建物,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164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8平方米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324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36平方米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9560元。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李伟、魏从党两名执法人员在对西渚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莫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西渚镇白塔村的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及构筑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32平方米土地至西渚镇白塔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道路,南:空地,西:空地,北:水塘);2.没收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土地上建造的100平方米房屋及53平方米硬化场地(含木质栈道面积17平方米);3.限期15天内拆除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土地上的275平方米硬化场地(含木质栈道140平方米)及占地8平方米构建物,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164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8平方米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324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36平方米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9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