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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1年6月21日-7月11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1-07-12 09:41:03    浏览次数:689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3620 生成日期 2021-07-12 公开日期 2021-07-1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医药管理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医院,医疗,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卫生,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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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1年6月21日-7月11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宜兴市雪东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宜卫传罚〔2021〕第07号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2021年06月11日上午,宜兴市雪东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未将物理、化学、生物监测形成文件记录并保存。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0.200000

2021/07/08

2021/07/23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张渚镇张梅口腔诊所

宜卫传罚〔2021〕第08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2021年6月10日,宜兴市张渚镇张梅口腔诊所,门口贴有“感染区”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内查见有使用过的废弃探针、镊子混入感染性医疗废物中;另查见3卷使用中的灭菌包装袋超过有效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0元

0.400000

2021/07/08

2021/07/23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环科园许迎口腔诊所

宜卫传罚〔2021〕第09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2021年6月18日,宜兴环科园许迎口腔诊所将产生的损伤性医疗废物(使用过的废弃探针)混入感染性医疗废物中。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

0.200000

2021/07/08

2021/07/23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