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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1年6月21日-7月11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1-07-12 09:41:03
浏览次数:689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3620 | 生成日期 | 2021-07-12 | 公开日期 | 2021-07-1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医药管理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医院,医疗,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卫生,行政事务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1年6月21日-7月11日)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宜兴市雪东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宜卫传罚〔2021〕第07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2021年06月11日上午,宜兴市雪东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未将物理、化学、生物监测形成文件记录并保存。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
0.200000 |
2021/07/08 |
2021/07/23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张渚镇张梅口腔诊所 |
宜卫传罚〔2021〕第08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2021年6月10日,宜兴市张渚镇张梅口腔诊所,门口贴有“感染区”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内查见有使用过的废弃探针、镊子混入感染性医疗废物中;另查见3卷使用中的灭菌包装袋超过有效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0元 |
0.400000 |
2021/07/08 |
2021/07/23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环科园许迎口腔诊所 |
宜卫传罚〔2021〕第09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2021年6月18日,宜兴环科园许迎口腔诊所将产生的损伤性医疗废物(使用过的废弃探针)混入感染性医疗废物中。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 |
0.200000 |
2021/07/08 |
2021/07/23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