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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缴存职工依法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1-06-18 13:57:40
浏览次数:363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3192 | 生成日期 | 2021-06-18 | 公开日期 | 2021-06-1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 | 信用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管理,贷款,储蓄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金融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请缴存职工依法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 |
【案例】
公积金中心业务部门在受理提取业务时发现职工提供的材料存在疑点并报案。经调查,中介人员韩某等四人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依法处理。
四名涉事职工被宜兴市分中心约谈,其中三名职工全额退回违规提取的公积金(共计退回金额16.48万元),分中心依据规定对他们进行了三年内限制其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处理。另有一名职工多次联系仍拖延不退回所提公积金,分中心联系其单位通报了职工相关情况,最后对其进行了五年内限制其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处理。
根据《关于层转<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锡房金联【2018】2号),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会记载其失信记录,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且在三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五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中心将持续保持对公积金骗提骗贷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力度,希望广大缴存职工在享受公积金政策的同时,也要依法依规地使用公积金。中心也将进一步优化业务,加强信息共享,维护缴存职工公积金使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