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3127 | 生成日期 | 2021-06-16 | 公开日期 | 2021-06-1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主题(二) |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规划,统计,经济,管理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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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关于完善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
为有效管理各类社会资本在宜南山区投资建设开发类项目,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由我委牵头起草了《关于完善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简称《管理意见》),现将起草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起草背景
宜南山区是宜兴重要的生态本底和旅游资源集聚区,我市历来高度重视宜南山区的建设管理工作,市政府分别于2008年和2012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宜政发[2008]1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政发[2012]157号),但由于时间久远,文件中的某些政策条款与当前的发展实际存在一定差距,需进行调整完善。同时,今年4月1日,由我委牵头编制的《宜南山区保护和旅游开发管控规划》正式发布,为切实推进规划的实施,最大限度保护和利用好宜南山区的优质生态资源,需制定配套的管理政策意见进一步引导产业布局,规范项目准入,明确审批流程,管控开发方式。在此背景下,我委起草了《关于完善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起草过程
《管理意见》于2020年3月在《宜南山区保护和开发管控规划》形成初稿时就开始同步起草,今年3月底完成初稿。在4月1日《宜南山区保护和开发管控规划》正式发布后,我委对初稿内容作了相应调整并在4月下旬对相关部门进行了征求意见,于5月13日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商讨,在听取相关市领导的修改意见建议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上会审核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意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项目范围和准入条件
1、管理范围:本意见管理范围主要指《宜南山区保护和开发管控范围》中划定的宜南山区范围。管理项目对象主要包括涉及新征用地建设服务业项目、利用存量用地建设服务业项目(包括改建、扩建),或改变用地性质、改变建筑用途的各类服务业项目。纯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林牧副渔业附属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农民自建房除外。不涉及新征用地、新上建筑,或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改变建筑用途等情况的项目按一般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利用农户住宅改造建设的民宿类项目和利用规模农业基地建设的观光农业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研究统一的管理规范,明确标准和流程。
2、准入条件: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规模必须在10亩以上,计划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重要的功能提升和补缺项目可适当降低投资标准;项目分期分批供地的,首次挂牌出让面积不得低于10亩的标准。《宜南山区保护和开发管控规划》中确定的一批面积超100亩以上的重大项目储备地块不得分割安排分属不同投资主体的小项目。项目必须对外开放经营,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1、涉及新征用地建设服务业项目、利用存量用地建设服务业项目(包括改建、扩建),或改变用地性质、改变建筑用途的各类服务业项目须严格执行两级会审制度。
2、完全盘活存量资产,没有新建、改建内容,并且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改变建筑用途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属地政府确认后函告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予以审批。
3、对于建设用地规模100亩以上,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特大项目,由市政府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审核,并以会议纪要作为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依据。
(三)项目建设管理要求
《管理意见》中提出了规范项目建设,突出环境保护,强化项目监管尤其是探索宜南山区亩均产出绩效评价机制,严肃惩处违建的管理工作要求。
四、有关建议
根据今天会议的精神,会后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管理意见》,及早发布实施,请市各相关部门和宜南山区各属地政府严格按照《宜南山区保护和开发管控规划》及本意见开展项目招商、审批和建设推进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宜南山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到发展高质量、资源可持续、开发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