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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5.2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1-06-09 15:01:11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2995 生成日期 2021-06-09 公开日期 2021-06-0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行政,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分类词 行政事务,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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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市政府关于宜兴市中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5.2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5.29”事故调查组: 你调查组《关于请求对宜兴市中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5.2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调查组提出的《宜兴市中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5.2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各有关单位要将调查组的建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政府关于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5.2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5.29”事故调查组:

  你调查组《关于请求对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5.2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调查组提出的《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5.2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各有关单位要将调查组的建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5.2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附件:

  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5.2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5月29日8时50分左右,位于宜兴市和桥镇闸口楝树港的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宜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成立了以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和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的“5.29”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依法进行了调查。现调查工作结束,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7811713R,法定代表人为周飞,公司注册资本8180万元,位于宜兴市和桥镇闸口楝树港。企业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脱硫剂、耐火材料、陶瓷制品、橡塑保温材料制品、玻璃纤维原材料及成品、玻璃钢制品、塑料制品、编织袋、集装袋的销售;ZK型阻垢剂、ZK型中和缓蚀剂、电缆填充母料的制造;普通货运;化学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水处理技术服务;水处理药剂(除危险化学品)、稀土、稀土矿产品、磁性材料、纳米材料、化工设备、五金交电、实验仪器、玻璃器皿的销售。企业有生产车间和仓库。目前公司共有职工8人,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杭青。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5月29日上午,耿进卫承接的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镀锌白铁皮螺旋风管管道安装工程进入风管安装阶段。早上7点多,耿进卫带领小工范永春和吊车工李建喜进入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进行吊装作业。因公司主要负责人杭青和安全员胡江出差,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安排车间操作工王盘君负责现场监督。由于施工现场在生产车间与南侧围墙之间场地狭小,靠近厂内供电线路(电压380V),吊车无法进入作业,因此耿进卫叫王盘君拉下全厂电源总闸刀,指挥吊车从车间北侧通过车间屋顶上方向车间南侧进行吊运,并告知王盘君没有他的同意,不能合闸供电。早上8点多,耿进卫开始指挥吊车吊装设备,先吊运的是净化器和风机,然后吊装风管。风管用固定钢缆绑好挂在吊车吊钩上,吊装到安装位置(风管高出供电电线约8米,距电线约6米),并用三颗膨胀螺栓固定。然后耿进卫叫吊车放下一段吊钩并熄火等他通知。风管在围墙南侧要安装两根固定钢缆,上面的一根要从围墙外侧厂内供电线上方经过,另一根从电力线下方经过。上方钢缆固定完成后,耿进卫叫王盘君可以供电,王盘君就去配电间合闸供电。大概9点左右,耿进卫在固定下方钢缆时候,风管突然向南侧倾斜,倚靠在电线上,耿进卫被电击晕倒。范永春立即叫王盘君拉下电闸,打110和120电话。救护车将耿进卫送往宜兴市人民医院,耿进卫因伤势严重,救治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耿进卫,男,31岁,身份证号码:32072419870208****,户籍地址:江苏省灌南县田楼镇耿冯村十一组36号。生前系个体户。

  2.直接经济损失。该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3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直接原因

  耿进卫在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安装风管过程中,白铁皮风管失稳倾倒碰到供电线路,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

  1.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未对作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确保作业人员掌握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导致耿进卫安全意识淡薄,在安装过程中白铁皮风管固定不牢,导致倾倒碰到供电线路,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

  2.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杭青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导致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这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风管固定不牢,倾倒碰到供电线路,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5.29”触电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 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1.耿进卫,个体户,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做好风管防倾倒措施,导致风管倾倒碰到电线,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杭青,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未能认真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市安监局对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杭青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

  3.胡江,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安排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王盘君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风管安装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胡江作出处理。

  4.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未对进厂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同时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风管安装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安监局对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同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

  宜兴市中大凯化工有限公司“5.29”事故调查组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