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6.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2944 | 生成日期 | 2021-06-08 | 公开日期 | 2021-06-0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行政,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 分类词 | 行政事务,安全生产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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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政府关于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6.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6.11”事故调查组: 你调查组《关于请求对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6.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调查组提出的《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6.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各有关单位要将调查组的建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6.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附件: 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6.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6月11日14时20分左右,位于宜兴市丁蜀镇大浦洋岸村的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作业人员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宜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成立了以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和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的“6.11”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及相关情况 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5日,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蒋小坤,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宜兴市丁蜀镇大浦洋岸村湖光路,公司主要生产耐火制品和窑炉砌筑工程施工,主要有组装车间、不定型车间、金工车间、制作车间和压机车间。公司现有员工60多人,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蒋小坤。 2018年4月份,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准备启用停用多年的压机车间,由于车间彩钢瓦屋面锈蚀,公司主要负责人蒋小坤口头委托蒋旭强负责压机车间彩钢瓦屋面翻修工程。蒋旭强联系陈春余进行彩钢瓦屋面翻修施工,包工不包料。该工程施工面积约3000平方米,施工要求为彩钢瓦更换成树脂瓦,并更换支撑屋面的C型钢。6月9日,陈春余带着陈永雷进厂开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6月11日开始屋面拆除施工作业。至事故发生时,压机车间中部一跨彩钢瓦及半跨C型钢已拆除,但施工协议尚未签订。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6月11日8时许,陈春余带着陈永雷到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压机车间进行彩钢瓦屋面翻修作业。两人拆除了中部的一跨彩钢瓦及半跨C型钢。12时许,陈春余和陈永雷吃完午饭后到车间准备继续作业。陈永雷爬到屋面拆除西 |
政府关于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6.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6.11”事故调查组:
你调查组《关于请求对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6.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调查组提出的《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6.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各有关单位要将调查组的建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6.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附件:
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6.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6月11日14时20分左右,位于宜兴市丁蜀镇大浦洋岸村的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作业人员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宜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成立了以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和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的“6.11”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及相关情况
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5日,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蒋小坤,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宜兴市丁蜀镇大浦洋岸村湖光路,公司主要生产耐火制品和窑炉砌筑工程施工,主要有组装车间、不定型车间、金工车间、制作车间和压机车间。公司现有员工60多人,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蒋小坤。
2018年4月份,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准备启用停用多年的压机车间,由于车间彩钢瓦屋面锈蚀,公司主要负责人蒋小坤口头委托蒋旭强负责压机车间彩钢瓦屋面翻修工程。蒋旭强联系陈春余进行彩钢瓦屋面翻修施工,包工不包料。该工程施工面积约3000平方米,施工要求为彩钢瓦更换成树脂瓦,并更换支撑屋面的C型钢。6月9日,陈春余带着陈永雷进厂开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6月11日开始屋面拆除施工作业。至事故发生时,压机车间中部一跨彩钢瓦及半跨C型钢已拆除,但施工协议尚未签订。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6月11日8时许,陈春余带着陈永雷到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压机车间进行彩钢瓦屋面翻修作业。两人拆除了中部的一跨彩钢瓦及半跨C型钢。12时许,陈春余和陈永雷吃完午饭后到车间准备继续作业。陈永雷爬到屋面拆除西面的彩钢瓦,陈春余在车间内帮忙卸材料(树脂瓦)。13时许,蒋旭强到车间内查看卸货情况,并发现彩钢瓦屋面已经开始拆除,就问陈春余:“为何将彩钢瓦掀掉,这几天下雨车间里面全是水。”,陈春余笑笑没有说话。14时许,卸完材料后,蒋旭强要求陈春余测量并对照一下材料的尺寸。14时20分左右,陈春余到屋面作业时不慎从掀掉彩钢瓦的屋面处摔至车间地面,造成重伤。此时,蒋旭强正在车间内和其他人员闲谈,突然听到背后有声响,转身发现陈春余摔在地面,立即报警并喊人来帮忙施救。现场其他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现场后将陈春余送宜兴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陈春余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陈春余,男,49岁,户籍地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山林村寿山25号,身份证号码:32072319691223****。
2.该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6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1.直接原因
陈春余在彩钢瓦屋面作业时,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不慎从屋面摔落,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这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未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施工方案;二是未对进厂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三是未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导致陈春余等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
3.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6.11”高处坠落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1.陈春余,彩钢瓦屋面翻修施工负责人,在彩钢瓦屋面作业时,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不慎从屋面摔落,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蒋小坤,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职,未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施工方案;未认真督促检查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安监局对其立案调查处理。
3.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进厂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安监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员工应认真吸取教训,认真总结,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为此,事故调查组建议企业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2、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宜兴国冶窑炉工程有限公司“6.11”事故调查组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