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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宜兴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1-05-25 14:12:54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2904 生成日期 2021-05-25 公开日期 2021-05-25
文件编号 宜政办发〔2021〕2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卫生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医疗,意见,行政 分类词 卫生,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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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宜政办发〔2021〕2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宜兴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宜政办发〔2021〕2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宜兴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及时救助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25号)及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4〕17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负责原则,配合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市级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向市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市级政府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我市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我市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强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卫健部门管理。基金管理办法由卫健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基金监管。由卫健、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成立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管基金运行。基金实行专项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具体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虽然身份明确但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以及由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经人民政府认定或者由卫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伤病患者。身份明确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是指我市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低收入人口家庭成员(低收入人口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家庭。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实与计算,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施行紧急医疗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支付范围:1.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医疗费用。3.政府明确由财政负担的急救医疗费用。其中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伤病患者应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认责任方、医疗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责任,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明确的支付责任安排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支付程序: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民政深度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我市卫健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财政、医保等部门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和施行时间等。

     四、疾病应急救助的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

  1.卫健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会同相关部门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2.财政部门: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政府专项管理,加强监督。会同卫健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集、支付、监管等工作。

  3.医保、人社部门:按规定协助卫健部门核实救助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相关情况,做好医保政策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4.民政部门: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

  5.公安部门: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对未履行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2.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急救费用按程序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补偿,并实行专账管理。

  3.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4.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2.编制基金预决算,由同级财政、卫健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

  3.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用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机制,强化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要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民生服务水平。

  (三)创新探索,确保长效。各有关单位要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急需救助的困难患者及时得到救治。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

 宜政办发[2021]28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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