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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强云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05-25 09:28:59
浏览次数:285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2730 | 生成日期 | 2021-05-25 | 公开日期 | 2021-05-2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李栋、曹骁翔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和桥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市强云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和桥镇闸口村的集体土地建设彩钢瓦厂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10平方米土地至宜兴市和桥镇闸口村集体经济组织(东至农田,西至宜兴市强云建材有限公司,南至农田,北至宜兴市强云建材有限公司);2.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310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550元。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李栋、曹骁翔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和桥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市强云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和桥镇闸口村的集体土地建设彩钢瓦厂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10平方米土地至宜兴市和桥镇闸口村集体经济组织(东至农田,西至宜兴市强云建材有限公司,南至农田,北至宜兴市强云建材有限公司);2.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310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