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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㳇镇银湖南路改造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来源:湖㳇镇  发布时间:2021-04-22 17:00:56   [ ]   浏览次数: 112937645

湖㳇镇银湖南路改造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YXSHF20210401301

 

1、招标条件 

湖㳇镇银湖南路改造工程监理,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现已落实。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宜兴市湖㳇镇

2.2工程内容:全过程监理;监理工作内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2.3工期要求:从签订合同开始至竣工验收合格

2.4控制价:按工程最终审计价*费率结算,费率不超1.5%

2.4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5质量要求:经湖㳇镇建设部门考核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执业资格。

3.3本次招标不接受合体投标。

3.4每位投标人可对上述 1个标段投标。

3.5本工程采用  资格后审  方法选择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每位投标人可对上述 1个标段投标。

4、资格审查条件

4.1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为:

4.1.1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指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或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4.1.2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要求:投标总监理工程师以总监身份已承担的监理工程不得超过2个(含2个),且在宜兴市外不得有在监项目(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4.1.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1.4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提供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清单(原件扫描录入诚信库,编制投标文件时从诚信库获取相关信息)。如有人员已调出仍用于本工程的,视为弄虚作假查处。本工程不接受退休续聘的项目总监投标。

4.1.5宜兴市外监理企业持有宜兴市建设局签署意见的有效《入宜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备案)登记表》。

4.1.6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35号文)规定,本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按如下要求: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合计3人;以上人员除总监外均应为投标人在职人员,提供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清单,如有人员已调出仍用于本工程的,视为弄虚作假查处。

4.1.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4月26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00分,下午1时30分至3时30分。

5.2招标文件获取地点:宜兴市湖㳇镇为民服务中心2号窗口。

5.3招标文件售价:每份300元,售后不退,需至湖㳇镇财政所或农商行湖㳇支行缴纳,报名时请提供缴费收据。

5.4报名单位需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方可报名,投标保证金贰万圆,采用银行本票(账号:3202234501201000046960,户名:宜兴市湖㳇镇财政局,开户行:农商行湖㳇支行 ),本票以投标单位或授权委托人名义开出,保证金本票金额不得分开,不接受直接转账。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退还, 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报名单位如未能按时参加公开招标现场开标会,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5.5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电子文档介质,需提供电子邮箱及电话联系方式。

5.6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原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和项目总监的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5)授权委托人及项目总监近三个月的社保交费证明。(6)总监注册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盖公章)

6、开标时须提交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总监)的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人及项目总监须为该单位员工且需提供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

(5)总监注册证书;

(6)宜兴市外监理企业需提供《入宜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备案)登记表》。

7、工程答疑:本工程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如有疑问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招标人解答并形成补遗文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投标人。

8、其它:中标后或监理期间更换的项目总监自更换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自行更换未经备案的,原中标项目总监也不得参与本工程的投标。 

 9、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公告发布日期从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6日,本公告为第一次发布公告。

代理人地址:宜兴市湖㳇镇           

邮政编码:   214223         

联 系 人:    范宇萍         

联系电话:   0510-87471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