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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04-19 14:49:45
浏览次数:241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2195 | 生成日期 | 2021-04-19 | 公开日期 | 2021-04-1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统计,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12号 经调查发现,2008年,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浇筑场地、建造房屋。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占地1566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688平方米(建筑面积688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661平方米,未硬化面积217平方米。 |
当事人:王保成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12号
经调查发现,2008年,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浇筑场地、建造房屋。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占地1566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688平方米(建筑面积688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661平方米,未硬化面积217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为宜兴市张渚镇北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156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宜兴市张渚镇北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北至涧沟、东至道路、南至道路、西至厂房);2.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1566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78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