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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荣昌聚酯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04-06 15:35:14
浏览次数:159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1707 | 生成日期 | 2021-04-06 | 公开日期 | 2021-04-0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当事人:宜兴市荣昌聚酯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11号 经调查,2019年5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场地,目前完工并投入使用。经南京星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总面积319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319平方米。地类为耕地307平方米,农村道路12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和桥镇北渠村集体经济组织。 |
当事人:宜兴市荣昌聚酯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11号
经调查,2019年5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场地,目前完工并投入使用。经南京星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总面积319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319平方米。地类为耕地307平方米,农村道路12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和桥镇北渠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比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319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四至:东:厂房,南:农田,西:农田,北:道路);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319平方米硬化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0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12平方米农村道路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6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