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兴市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核操作办法的补充规定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1699 | 生成日期 | 2021-04-06 | 公开日期 | 2021-04-0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 | 社会保障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就业,失业,劳务 | 分类词 | 劳动,工资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关于宜兴市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核操作办法的补充规定 |
各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9〕29号)和《关于明确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8〕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宜兴市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核操作办法》(宜人社〔2017〕27号)内容补充规定如下:
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企业骨干、小微创业者、大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农民,在宜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吸纳各类城乡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3年内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和企业社保补贴吸纳的对象不得重复)
(三)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登记注册所在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审核,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社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申请材料
1、《宜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审核表》;
2、《宜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3、创业实体登记注册证书;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创业者身份证;
6、创业实体吸纳人员劳动合同;
7、创业者如属下列对象另需:(1)在校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大学生村官提供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2)科研人员提供副高以上职称证书;(3)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件或相关证明。
申请时,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创业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在宜首次创业,租用场地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创业租金补贴。
(二)补贴条件
1、创业者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其他类型为注册登记负责人);
2、创业者与租房主体一致,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与租用场地地址一致;
3、创业者在自办实体名下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三)补贴标准
根据经营场地年租金按年度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实体注册登记起的3年。
(四)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营租赁每满1年后向登记注册所在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前一年的创业租金补贴申请。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创业者的创业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初审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审核,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社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申请材料
1、《宜兴市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
2、创业实体登记注册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创业者身份证、户口簿;
5、租赁合同、租金税务发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6、创业者在经营地实景照片1张(照片含门头);
7、创业者如属下列对象另需:(1)在校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2)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件或相关证明。
申请时,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的学生,毕业5年内指首次申请时毕业不超过5年。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和创业租金补贴的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或10月。
(三)申请人每次申请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内完成全部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人须在同一创业实体享受补贴;申请时创业实体须在运营状态。
(五)创业实体发生法人代表、经营地址等信息变更的,申请补贴相关时限以创业实体成立时间为准。
(六)租房合同甲乙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或是租赁自己父母、子女的房产以及夫妻之间互相租赁的,不得申请创业租金补贴。
四、2019年2月19日(含)起登记注册的创业实体,适用于本操作办法。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