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1698 | 生成日期 | 2021-04-06 | 公开日期 | 2021-04-0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 | 社会保障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就业,失业,劳务 | 分类词 | 劳动,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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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稳就业工作,支持企业稳岗扩岗,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6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支持稳就业保就业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87号)、《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发〔2020〕59号)精神,现就实施我市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在保证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的前提下,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确保全市就业形势总体平稳。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落实企业稳岗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应急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实施企业稳岗返还、应急稳岗返还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
三、拓宽以工代训范围
(一)补贴范围
1、支持中小微企业面向部分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自2020年2月起,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2、支持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在宜兴市启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2020年1月26日以后),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企业连续停工停业(包括全部停工停业和部分停工停业,下同)1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在停工停业期间组织待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并继续为职工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的,按照缴纳社会保险并参加以工代训的待岗职工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3、支持我市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将1、2两项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按照参加以工代训的在岗职工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4、支持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6日以后),对我市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坚持生产并对新入职或转岗一线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新入职或转岗一线职工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
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1、中小微企业面向部分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期限为1个月。
3、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适用上述1政策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适用上述2政策的补贴期限为1个月。
4、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坚持生产并对新入职或转岗一线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期限不超过2个月。
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补贴金额按月计算,以工代训时间不足1个月的不予补助。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政策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职工只可享受一项以工代训补贴。同一企业同一职工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不可同时享受。以工代训补贴计入劳动者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总次数(按1次计算),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计范围。对企业新吸纳劳动者中同时符合以工代训政策和岗前培训政策的人员,参加以工代训的可视为参加岗前培训,并计入岗前培训统计人数。
(三)补贴申报
1、按照“符合即享受”的原则,中小微企业面向部分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以工代训以及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以工代训的三项补贴,由市经办机构在金保系统对吸纳相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信息进行摸排确认,对稳定就业、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进入公示环节,将企业及以工代训人员信息在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的进入拨付环节,及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银行账户。
2、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办理以工代训补贴申请。企业申请补贴时,应上传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2020年2月份以后的当月发放工资(或生活费)银行对账单、企业停工停业1个月以上证明(或复工证明)、反映企业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两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填写《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信用承诺书》(附件)。市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并将以工代训补贴企业、补贴人员信息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四)其他
1、本文所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发〔2020〕35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新录用职工以工代训补贴申报工作》文件所规定的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限以及补贴标准不变;原有以工代训政策和本文规定以工代训政策之间相重合部分,2020年内按照本文规定政策执行。
2、新吸纳劳动者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以后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方式吸纳的劳动者;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2018年6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学生,以毕业证书签章时间为准;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录用前为失业状态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经人社部门认定符合《宜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失业人员。
3、中小微企业的划分由人社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直接采用已有划型结论,参照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0〕8号)确定的企业划型结果。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划分,按照无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发放防疫用品生产企业临时性补贴的通知》(锡人社发〔2020〕29号)文件所确定的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四、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把以工代训工作作为今年实现“六稳”、落实“六保”的重要政治任务,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突破口,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推动,确保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顺利实施。
(二)优化经办服务。加快建立补贴资金网上申领渠道,推广“不见面”服务,努力实现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全程网办。要简化办理流程和申领材料,充分运用金保系统自动调取匹配符合补贴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对同一企业同时申请多项政策的推行“打包办”和“快速办”,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对稳岗返还政策,稳岗返还金额可依据征缴机构提供和上年度缴费记录按规定确定,不再要求提供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审核可采用企业承诺方式。
(三)强化资金监管。要加大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建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监管机制,向社会公示享受政策的单位、额度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承诺内容的纳入宜兴市信用诚信体系,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惩并及时全额收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将根据政策执行和专账资金承受能力情况,对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信用承诺书
共印:25份
附件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信用承诺书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主要从事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公司法人代表: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企业类别:(请在对应的“□”内勾选“√”)
□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
我公司承诺:本单位已经知晓并充分理解申请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的政策及相应申请条件,确认本单位类别以及组织职工开展的以工代训符合补贴相关要求。本单位现给贵单位提供的信息、材料完全属实。如有不实或有其他任何不符合申领以工代训补贴的情形,本单位愿意退回已经申领的以工代训补贴,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XXX 公司(公章)
2020 年 X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