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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洪力电机厂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03-30 14:50:15
浏览次数:55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1530 | 生成日期 | 2021-03-30 | 公开日期 | 2021-03-3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李伟、魏从党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张渚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市洪力电机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张渚镇五洞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及场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 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166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张渚镇五洞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善卷河,南:宜兴市洪力电机厂,西:飞达矿品加工厂,北:河流);2. 限期15天内拆除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36平方米房屋及334平方米场地;3. 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9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70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0185元。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李伟、魏从党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张渚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市洪力电机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张渚镇五洞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及场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 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166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张渚镇五洞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善卷河,南:宜兴市洪力电机厂,西:飞达矿品加工厂,北:河流);2. 限期15天内拆除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36平方米房屋及334平方米场地;3. 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9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70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0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