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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福君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03-29 14:55:11
浏览次数:182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1505 | 生成日期 | 2021-03-29 | 公开日期 | 2021-03-2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8号 经调查发现,2020年1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宗地建造厂房及场地。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宗地占地289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580平方米(建筑面积1760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1315平方米。该宗地地类为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为南星村集体经济组织。 |
当事人:钱福君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8号
经调查发现,2020年1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宗地建造厂房及场地。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宗地占地289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580平方米(建筑面积1760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1315平方米。该宗地地类为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为南星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宗地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895平方米土地至南星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场地,南:空地,西:厂房,北:空地);2.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89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44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