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宜兴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大民生信息>医疗卫生>卫生监督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21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1-03-22 16:52:10
浏览次数:110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1352 | 生成日期 | 2021-03-22 | 公开日期 | 2021-03-2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医药管理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医院,医疗,药品市场,市场秩序 | 分类词 | 卫生,市场监督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21日)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
宜兴新芳医院 | 宜卫传罚〔2021〕第02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未按规定将玻璃安瓿瓶放置于利器盒内;未将一次性乳胶手套、带血棉球等感染性医疗废物放置于专用医疗废物桶内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 | 0.300000 | 2021/03/19 | 2021/04/03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江苏省宜兴紫砂工艺厂 | 宜卫医罚简〔2021〕第7001号 | 《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刘平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 | 1、警告 | 2021/03/15 | 2021/03/30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