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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和满、王超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及破坏基本农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03-22 14:04:31
浏览次数:114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1338 | 生成日期 | 2021-03-22 | 公开日期 | 2021-03-2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矿产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当事人:潘和满、王超明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25号 经调查发现,2020年10月20日,我局对潘和满、王超明在张渚镇南门村龙背组区域开采矿产资源并外运销售及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取证。 |
当事人:潘和满、王超明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25号
经调查发现,2020年10月20日,我局对潘和满、王超明在张渚镇南门村龙背组区域开采矿产资源并外运销售及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取证。现查明,2020年8月起,潘和满受张渚镇南门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和王超明(华仁建设集团业务人员)组织机械车辆在K15+338涵洞处河道清淤工程施工。经调查,两人未按村委会所申请的K15+338涵洞处进行施工,通过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施工地点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2020年10月10日,李健(收购方)与王超明约定,由王超明联系挖机负责开采装载,李健以每车(后八轮)1000元的价格进行购买。2020年10月10日夜间至11日凌晨,机械车辆进入南门村龙背组区域开始作业。至被巡查发现,共计开采外运矿产品4车,每车约40吨,共计约160吨。两人在现场铺设施工便道,并将开采产生的土石方堆放在开采现场,两人的行为已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进行测量,破坏基本农田面积共计1016平方米。经江苏同方房地产资产评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破坏基本农田情况进行鉴定,其中899平方米属于重度毁坏,117平方米属于轻度毁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及破坏基本农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潘和满、王超明停止开采行为;2.责令潘和满、王超明15天内对破坏的1016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3.对重度毁坏的899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对轻度毁坏的117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95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