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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21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1-03-22 16:52:10 浏览次数:12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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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新芳医院 | 宜卫传罚〔2021〕第02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未按规定将玻璃安瓿瓶放置于利器盒内;未将一次性乳胶手套、带血棉球等感染性医疗废物放置于专用医疗废物桶内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 | 0.300000 | 2021/03/19 | 2021/04/03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江苏省宜兴紫砂工艺厂 | 宜卫医罚简〔2021〕第7001号 | 《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刘平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 | 1、警告 | 2021/03/15 | 2021/03/30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