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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爱民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03-15 16:24:08
浏览次数:222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1163 | 生成日期 | 2021-03-15 | 公开日期 | 2021-03-1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3号 经卫片发现,现查明,2010年3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房屋。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占地面积105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058平方米(建筑面积1058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园地1058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张渚镇凤凰村集体经济组织。 |
当事人:田爱民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3号
经卫片发现,现查明,2010年3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房屋。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占地面积105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058平方米(建筑面积1058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园地1058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张渚镇凤凰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058平方米土地至张渚镇凤凰村集体经济组织(东至凤凰村茶园、南至凤凰村道路、西至凤凰村机耕路、北至凤凰村山地);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1058平方米房屋建筑,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58平方米园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5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