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宜兴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大民生信息>医疗卫生>卫生监督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1年3月8日-3月14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1-03-15 14:54:35    浏览次数:165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1161 生成日期 2021-03-15 公开日期 2021-03-1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其他 主题(二) 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医院,医疗,药品市场,市场秩序 分类词 卫生,市场监督
文件下载
内容概况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1年3月8日-3月14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宜兴市马志谦内科诊所有限公司 宜卫医罚〔2021〕3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1、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郝兰霞开具抗菌药物处方;2、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薛建军从事静脉穿刺等护理活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8000元 1.800000 2021/03/09 2021/03/24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万石镇卫生院 宜卫传罚〔2021〕1号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卫生院供应室清洗区、打包区、灭菌区、无菌物品存放区之间没有明显隔断,无屏障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WS310.1中的7.2.8的要求;压力蒸汽消毒器未每周进行一次生物监测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310.3中4.4.2.3.1的要求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3000元 0.300000 2021/03/10 2021/03/25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郝兰霞 宜卫医当罚2021-60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郝兰霞伪造由马志谦签名的处方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警告     2021/03/09 2021/03/24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前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宜卫医罚〔2020〕47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诊所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张国良从事内科诊疗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1000元 0.100000 2021/03/08 2021/03/23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