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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1年3月8日-3月14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1-03-15 14:54:35 浏览次数:757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宜兴市马志谦内科诊所有限公司 | 宜卫医罚〔2021〕3号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1、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郝兰霞开具抗菌药物处方;2、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薛建军从事静脉穿刺等护理活动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8000元 | 1.800000 | 2021/03/09 | 2021/03/24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万石镇卫生院 | 宜卫传罚〔2021〕1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卫生院供应室清洗区、打包区、灭菌区、无菌物品存放区之间没有明显隔断,无屏障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WS310.1中的7.2.8的要求;压力蒸汽消毒器未每周进行一次生物监测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310.3中4.4.2.3.1的要求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0.300000 | 2021/03/10 | 2021/03/25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郝兰霞 | 宜卫医当罚2021-60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 医师郝兰霞伪造由马志谦签名的处方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 警告 | 2021/03/09 | 2021/03/24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宜兴市前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宜卫医罚〔2020〕47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诊所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张国良从事内科诊疗工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0.100000 | 2021/03/08 | 2021/03/23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