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宜兴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大民生信息>医疗卫生>卫生监督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1年1月19日-2021年2月17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1-02-18 14:18:12
浏览次数:113367714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0680 | 生成日期 | 2021-02-18 | 公开日期 | 2021-02-1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其他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医院,医疗,药品市场,市场秩序 | 分类词 | 卫生,市场监督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1年1月19日-2021年2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宜卫医罚〔2021〕第01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贾保乐从事口腔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2500元 | 0.250000 | 2021/02/07 | 2021/02/22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卫医罚〔2021〕第0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在康瑞口腔诊所开展补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1.000000 | 2021/02/07 | 2021/02/22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