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20〕114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7-04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市政府关于调整2021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宜政发〔2020〕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扎实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确保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作出如下调整: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居民年筹资标准提高到1380元/人·年,其中市级及以上财政补贴578元/人·年,镇(园区、街道)财政补贴342元/人·年,个人自负460元/人·年。属地管理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提高到1120元/人·年,其中市级以上财政补贴920元/人·年,个人自负200元/人·年。其他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提高到1200元/人·年,其中市级及以上财政补贴920元/人·年,个人自负280元/人·年。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