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20〕75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9-18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政办发〔2020〕75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宜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无锡市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5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打造最优营商环境,为当好全省高质量发展领跑者,建设“强富美高”新宜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改革内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项目、流程、事项全覆盖改革。项目全覆盖,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本级不具有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流程全覆盖,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优化流程,实施标准化审批。事项全覆盖,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日趋完善,建立我市“四个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投入实际运行,并基本完成与相关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和技术特别复杂等项目外,从申请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为止,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分别压缩至50个(社会投资一般项目)、60个(政府投资小型项目)、70个(社会投资重要项目)、80个(政府投资大中型项目)工作日内。以上审批时限均包括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如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以及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办理时间。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
1. 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审批事项、要件材料及审批涉及的中介事项一律取消。
(1)取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土地征收、易燃易爆、邻避效应的项目,以及可能存在环境影响的住宅项目除外)。
(2)取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3)取消施工许可证办理阶段的各类资金、履约证明等前置条件。
(4)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
(5)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以及是否进场交易。
2. 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由下放前审批事项承担部门结合本改革方案制定并实施配套制度,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
3. 合并审批事项和环节。对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环节。实行建设单位一次申请、多个事项同步办理的审批管理方式。
(1)整合并实行用地规划许可综合审批。对于划拨方式获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实行用地规划许可综合审批,将选址意见书核发与用地预审合并为选址预审环节,将建设用地规划许证核发与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为用地许可环节。
(2)整合并实行设计方案综合审批。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批复、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批复、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规划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合并为一个审批环节。
(3)整合并实行施工许可综合审批。将同属施工许可阶段的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备案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一个审批环节。
4. 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或部门内部协作事项;改进审批服务模式,强化对项目的全面服务。
(1)实施并联审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属于同一审批环节的不同审查审批事项和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征询协作办理的审批,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并联流程和限定时间实行并联审批;对于确有串联办理关系的事项,采用并行交叉审批方式,保证在同一审批环节的所有审查审批事项都能够按时全部办结。
(2)实施内部征求意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中,涉及征求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由各阶段牵头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并联审批的方式和规定向其他部门征求意见,其他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向牵头部门提交相关意见。
(3)提升项目储备水平。对于划拨用地项目,强化项目储备,深化前期工作,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生成阶段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政府依法提前组织开展生态红线占用、林地占用、农用地转用等审批,以及征地拆迁等工作,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招拍挂出让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应当由相关部门,深化土地出让条件,完成规划条件(含管线综合条件)、绿化意见、建设项目条件,以及土地开发其他约束条件确定,强化土地出让前指标控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重要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类论证、安全评价等部分评估评价事项的分类管理豁免清单,明确或缩减办理相关评估事项的项目范围,便于开展项目储备工作。
(4)实行线上协同服务。依托审批管理系统,将原有线下协同服务转为线上协同服务,由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为项目提供协同服务;针对技术性审批要件提出咨询指导意见,增加相关技术审查的一次通过率。
5. 调整审批时序。在不影响项目实质审批的前提下,优化调整审批事项的审批时序。
(1)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调整到开工前完成;
(2)将供水(包括计划用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前办理好接入事宜;
(3)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的项目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规范审批事项
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依据审批事项清单,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
1. 审批阶段的划分。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审批阶段。
2. 各阶段主要办理事项。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核准、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新建民防地下室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3)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4)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技防、气象、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各阶段审批所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
3. 各阶段明确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市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两个阶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竣工验收阶段。所有阶段审批实行“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统一出件、限时办结”。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
按照投资类别、项目类型、建设规模等因素(参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社会投资重要项目、社会投资一般项目、政府投资大中型项目、政府投资小型项目等四类。参考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和省指导流程图,分别制定四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图,改变原有“一刀切”的审批管理模式,实行分类审批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和项目实施带方案出让,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重新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参照社会投资一般项目的流程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实行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
1. 实行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将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市政综合管线方案审查、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海绵城市、水利审查、绿化设计方案审查、排水方案、节水方案审查、公建配套审查、供配电方案审查、城市照明方案审查、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外部作业审查等方案专项审查或行业审查纳入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环节实施联合审查。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人民防空(住建)等部门加强对设计方案业务指导,实行一次申报、联合审查的审批管理方式。
2. 实行施工图文件联合审查。将消防、人防、技防、抗震设计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探索排水(雨水和污水)、城市照明、自来水(给水)、供配电、燃气、邮政等专业审查和行业审查纳入联合审查环节实施同步联合审查,实行建设单位一次申报、联合审查的审批管理方式。
3. 实行限时联合竣工验收。将同属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技防、气象、档案等竣工验收事项及备案合并为联合验收一个办理环节;实行统一竣工验收材料和验收标准、建设单位一次申报、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审批管理方式。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九)推行区域评估
在各类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重要矿产资源压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风险评估、文物保护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事项探索开展区域评估。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存在质量安全较大以上隐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产生较大生态环境影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正被政府部门要求限期整改或者处于限制市场行为期限内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相关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由审批事项承担部门梳理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建设单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1. 开发“宜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与无锡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与无锡市“多规合一”系统和各部门确需保留的自建审批系统对接,实现项目信息、申报材料、审批信息、规划信息、电子证照、监督信息数据共享共用。
2. 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管理系统。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项目审批、审查、服务、咨询等各审批事项和环节都应在该审批管理系统中受理,实现“一网申报、全程网办、在线监督”,杜绝体外循环。
3. 强化审批管理系统功能。审批管理系统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相衔接,具备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审批管理系统应具备数字化联合审图功能,具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网上申报、线上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过程数字化。
4. 深化互联网+数据共享,加快电子证照库建设和推行电子印章应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中所有审批(查)、备案事项的材料中,凡是政府部门出具的审批结果(文书、证照),推广应用证照批文电子印章,并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共享取得。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加强政务大厅建设,打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推动实现工程建设类审批事项从立项至产权证全链落户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完善各类事项办理规程和告知单,提供批前辅导和技术服务。
(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将本阶段所有事项所需材料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施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依托宜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并处以相应行政处罚,需要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并在信用体系中对承诺人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与市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机制,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当列入红黑名单的情形;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针对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在项目审批、招投标、资质资格准入等环节或领域的应用,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优化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供水、供电、燃气、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和全过程监管,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建立定期通报、工作例会、监督考核等机制,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统筹组织实施。各部门同步建立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机制,统筹改革工作。
(二十)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与省级和无锡市级部门对接,做好系统申报审批、告知承诺、审批要件精简、审批事项并联等工作。加强工程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人员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推动改革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严格督促落实
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和考核评价办法,充分考虑市场主体感受度,加大督查考核,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任务按标准按要求完成。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全方位、多角度地推广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改革举措,提高社会各界对改革工作的认同感和满意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
宜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寿彬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
副组长:张 毅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黄朝奎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兼)
路 翀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洪占强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兼)
吴志良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徐旭军 市委编办主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
钱西元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长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市大数据管局局长(兼)
毛 俊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卢伟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
狄胜君 市财政局局长、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兼)
张 涛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局长
陈建平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人防办主任(兼)、市地震局局长(兼)
唐晓龙 市城管局局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兼)
胡卫平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蒋华平 市水利局局长
董国强 市应急局局长
许夕华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周水仙 市审计局局长
夏正愚 市招管办主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钱小陶 市气象局局长
邵 旻 市公用产业集团董事长
秦勇明 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朱健颖 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洪占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用语解释
1.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以政府性资金为主,且主要以划拨方式获取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
2. 社会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以社会资金为主,且主要以招拍方式获取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
3. 政府投资小型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和小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指投资额小于1000万的学校、医院的维修,信息化项目建设,城市支路建设等小型项目。
4. 政府投资大中型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大中型房屋建筑项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指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建设;规模≥5万立方米/日的净水厂建设;规模≥4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建设等大中型项目。
5. 社会投资一般项目:包括社会投资的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和一般工业项目,不包括所有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主要指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项目和基本无污染、没有明显环境风险的工业项目;不含住宅项目。
6. 社会投资重要项目:包括社会投资的大中型房屋建筑项目、重要工业项目以及所有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主要指大型、中型公共建筑类和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有污染、环境风险的工业项目。
7. 房屋建筑分类:分类标准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附件3-21-1: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8. 城市基础设施分类:分类标准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附件3-17: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9. 带方案出让项目:指土地出让前,结合项目实际需求,项目与土地深入结合进行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完成规划、建筑、水、电、气等全部设计方案审查内容后,将审查后的设计方案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进行土地出让的项目。
10. 并行交叉审批:即并联审批,对于属于同一审批阶段多个具有紧密关联性的审批事项,各审批事项承担部门(单位)可采用并行审批与交叉审批两种方式同时进行作业,前置审批部门(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告知后置审批部门(单位),后置审批部门(单位)以前置审批部门(单位)初审意见为前提,采用并行方式进行审查和审批,并事先对后置审批事项审批意见进行提前准备,但暂不出具正式审批意见;待前置审批部门(单位)出具正式意见后,后置审批部门(单位)再根据前置审批部门(单位)的正式意见在最短时间内出具后置审批事项的正式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