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规发〔2020〕3 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10-16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政规发〔2020〕3 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6日
宜兴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运输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锡市工程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运输,是指利用自卸货车、罐式货车以及特殊结构货车等重型、中型货运车辆,从事工程材料、施工设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运输的活动。
第三条 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运输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程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运输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工程运输行业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提高工程运输安全、环保和效率。第六条 工程运输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工程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具体负责人,依法履行工程运输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工程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工程运输管理规定:
(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三)建立健全驾驶人录用、雇佣登记制度,强化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四)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交通事故分析等制度,增强驾驶人安全意识;
(五)严格工程运输车辆调度、卫星定位等动态监管系统管理,及时掌控车辆安全运行情况;
(六)做好工程运输车辆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七)督促工程运输车辆按照规定载质量和限额装载货物;
(八)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工程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运输安全管理标准、责任和文明施工要求列入工程招标文书、合同,并督促施工单位遵守工程运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证照齐全、信用状况良好等符合规定的工程运输单位参与工程运输。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工程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出入口设置警示桩、照明设施、减速标志、减速带、反光镜等安全设施;
(二)交叉路口的工地围档设置不得影响安全视距,必要时采用通透式围档材料;
(三)临近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施工现场出入口两侧不得搭建建筑物或者堆放建筑材料、杂物等,遮挡驾驶人、行人视线,妨碍安全视距;
(四)配备佩戴安全标志且穿着具有夜间反光功能服饰的专门人员指挥车辆进出施工场所;
(五)在施工工地铺设硬化道路并设置车辆冲洗装备;
(六)督促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施工工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七)工程施工、运输可能影响居民出入安全的,事先采取设置警示、提示牌等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装载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工程运输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工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以及相关证件,制止无证车辆进场从事工程运输;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不得超载超限;
(四)督促工程运输车辆冲洗保洁,不洁工程运输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程运输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工程运输车辆通行应当遵守限时、限速、限制通行区域、线路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我市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和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确定并适时调整工程运输车辆限时、限速、限制通行区域的具体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从事工程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属于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持有道路运输证;属于施工单位自有的,持有本单位建筑施工资质和车辆权属证明。
(二)卫星定位系统完好,接入动态监控平台且有效运行。
(三)安装符合规定、有效的转弯、倒车蜂鸣语音提示器和右转弯安全防护雷达、驾驶室内安装驾驶员驾驶行为监管监控等设施。
(四)车辆号牌、放大牌号清晰、完整(粘贴式放大号牌式样规格如下:外观尺寸为180× 40CM,黄底黑字,材质为3M610 反光膜),安装位置符合规定;自卸货车、罐式货车车身两侧还应当加喷同样的放大牌号。
(五)车身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标识,车身侧面和后下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装置(右侧防护雷达等安全装置),车厢栏板高度符合国家标准。
(六)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检验合格标志。
(七)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工程运输车辆核准证明。
第十四条 工程运输车辆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驶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
申请办理《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运输车辆核准证明;
(二)建设工程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有关部门的中标、开工通知、运输合同资料、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承办(承运)单位自有租借车辆相关协议等书面资料;
(四)工程运输承运方与工程建设签订的书面交通安全协议;
(五)车辆、驾驶人信息录入省工程运输车管理平台后,比对核准证明;
(六)建筑材料运输的需要提供购(出)货凭证或企业运营许可证明等材料;
(七)运输建筑垃圾的还应当提供城管部门的核准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工
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及相关证件应当随车携带。
第十五条 工程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身整洁、放大牌号清晰。
工程运输车辆尾气排放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加高工程运输车辆车厢栏板及其他非法组装、拼装、改装工程运输车辆的行为。
第十七条 驾驶人驾驶工程运输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载、超速、疲劳驾驶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二)卫星定位系统运行正常、不离线运行;
(三)右转弯时,提前减速并观察安全后通行;
(四)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驾驶工程运输车辆:
(一)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经历未满2 年的;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有10 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
(三)最近连续3 个记分周期内有被记满分记录的;
(四)2 年内发生2 次以上负有同等责任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
(五)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六)具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疾病病史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拟定工程运输车辆交通管制范围和监管措施。对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驶的工程运输车辆,实行准行证管理,符合标准的,凭核准证明核发准行证,规定通行线路和时间;
(二)建立工程车管理黑名单制度和工程运输诚信管理体系,落实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监管措施;
(三)将辖区内的建筑材料源头企业单位、建设工地(含道路施工)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录入江苏省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系统工程运输车管理平台,建立基础信息档案;
(四)督查工程运输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依法查处工程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六)依法赋予的其他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查工程运输经营单位及其工程运输车辆的资质;
(二)督促工程运输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三)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检查工程运输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四)查处工程运输经营违法行为;
(五)督促工程运输经营单位将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信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
(六)依法赋予的其他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选用符合规定的工程运输单位进行工程材料、施工设备运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所用的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及工地信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
(二)检查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设置安全状况,督促施工单位安装冲洗设备,完成出入口路面硬化;
(三)会同相关部门检查施工工地工程运输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情况;
(四)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运输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
(五)依法赋予的其他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选用符合规定的工程运输单位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
(二)检查在建工地市容环卫责任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查处工程运输中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管理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赋予的其他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查处非法组装、拼装、改装工程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水利、矿山环境整治等建设项目工程运输安全行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工程运输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0 年1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