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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及解读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1-01-05 14:25:07  浏览次数:531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宜政办发〔2020〕9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的意见》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

协调机制的意见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业务协调、信息提供、维护稳定等工作,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苏政传发〔2019〕1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宜兴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省、无锡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政府提供配套制度保障、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积极运用市场化和法治化手段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二)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建立动态性危困企业名录,定期监测评估涉困企业欠税、欠薪、欠息、涉诉、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实时研判评估,通报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相关信息,依法惩治恶意逃废债违法行为。

  (三)建立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以“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法院主导、属地负责”十六字工作方针为指导,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和法院提交的破产处置涉及的破产费用保障、产权瑕疵、持续运营、职工安置、税收政策、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四)研究解决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提出需要由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工作职责

  (一)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协同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工作。及时处置抢控破产企业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不法行为,对财产接管、大型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提前制定维稳预案,确保遇有情况及时有效处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信访局、破产企业辖区政府)

  (二)保障管理人尽职调查。支持管理人通过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单位)快速查询企业基本情况,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企业涉诉、涉执情况。(责任单位:市法院、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

  (三)妥善处置瑕疵财产。相关部门要对破产企业的不动产产权瑕疵依法进行甄别,对国有划拨土地及集体用地上的建筑物、无证房地产、房地权属分离等情形进行政策法规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理顺产权关系,在法律政策许可下,根据资产处置需要灵活办理相关手续或补办相关权证,同时建立已变现破产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快速办理机制,加快盘活企业财产。(责任单位:市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破产企业辖区政府)

  (四)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以属地政府为单位,建立完善社会风险评估、职工权益维护、破产费用垫付等综合保障机制。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积极协调解决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经济补偿金,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补缴以及社保滞纳金不能清偿或者不能全额清偿所导致的问题。(责任单位:破产企业辖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五)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犯罪行为。发现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有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涉嫌犯罪的,有关部门、管理人可向有关机关举报并移送线索、材料,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有关机关要加大协查力度,逐步形成打击逃废债务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金融监管局)

  (六)提升金融机构破产帮扶作用。确立企业破产会商帮扶机制。由当期贷款余额最多的银行为会商帮扶主办银行,牵头协调各债权银行统一行动,在贷款周转等方面落实帮扶措施。涉及其他正常经营的担保企业,由政府会商协调各债权银行给予支持,对优质企业进行重整的,强化前期协商,宽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支持重整计划通过。(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宜兴支行)

  (七)发挥辖区政府优势,破除资产变现瓶颈。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地方经济增长的新亮点,把破产财产的变现纳入政绩考核项目,推动要素资源尽快释放,逐步实现市场出清和企业提档升级。对于经过市场推广仍无法达到变现目的、职工及债权人情绪激烈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由属地政府制定破产企业资产的最终接盘预案,确定最终处置方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法院、破产企业辖区政府等单位)

  (八)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在破产过程中,对重整、和解的企业,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对破产不停产企业,采取灵活税收征缴措施支持企业持续生产经营。协调解决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适用政策问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九)简便快捷办理破产资产变现变更登记及破产企业变更注销手续。破产清算程序依法终结的,各相关部门依管理人申请及时注销税务、市场主体登记。及时研究解决破产重整企业引入新投资人后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

  (十)帮助重整、和解企业修复信用。完善信用黑名单退出机制,健全企业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投诉等制度,协调信用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积极支持重整、和解成功企业及时退出黑名单,实现企业信用重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法院、人民银行宜兴支行)

  (十一)其他需由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解决的事宜。

  三、工作机制

  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各单位的提议或者破产案件审判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固定人员作为府院联动机制的联络人。